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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5452217/2025-00001
  • 发布日期
  • 2025-03-27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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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平顶山市经营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发布日期:2025-03-27 浏览次数: 浏览

各县(市、区)民政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民政局、高新区农社局,各殡葬服务机构:

为加强经营性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墓穴认购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平顶山市经营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320

平顶山市经营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经营性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墓穴认购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经营、管理、使用经营性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公墓是指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经营性公墓。

第五条 经营性公墓建立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要求,遵循合理布局、节地生态、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新建经营性公墓,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审批程序,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平顶山市民政局审批,审批结果报河南省民政厅备案。

申请新建经营性公墓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三)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涉及林地的,还应当提供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五)其他有关材料。

未通过招拍挂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申请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的,民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七条 经批准新建的经营性公墓,平顶山市民政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发放《公墓经营许可证》。建墓单位凭《公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公墓经营许可证》由平顶山市民政局统一制发。

第八条 变更公墓名称等信息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平顶山市民政局审批。公墓经营者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等信息需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报平顶山市民政局备案。

第九条 经营性公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墓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墓区应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现园林化,墓区绿化率达到50%以上。

(二)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安葬骨灰的单人或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立式碑的高度不超过0.8米。鼓励建造占地面积低于0.5平方米的节地型墓位。

(三)经营性公墓要在未开发建设、未销售的区域内至少划出30%的墓位用于公益事业,并依法实行限价销售,鼓励公墓经营者提供低价位墓穴。

(四)省级以上民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墓经营者应当将公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相关规章制度上墙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公墓经营者销售墓穴,应当与墓穴认购者签订书面合同,发放墓穴使用证。经营性公墓的墓穴价格包含墓穴使用费、墓穴管理费、墓地工料费和首次安葬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 购买经营性公墓墓穴的,墓穴认购者应当向公墓经营者交纳墓穴管理费;公墓经营者应当在墓穴销售款中按规定比例提取墓穴管理费。

第十三条 墓穴管理费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提取:

(一)公墓经营者在墓穴售出时,从墓穴销售款中提取10.1%的比例作为墓穴管理费。如果墓穴售出时,该公墓土地使用权期限剩余不足十年的,则按照墓穴销售款的15%提取墓穴管理费;土地使用权期限剩余不足五年的,则按照墓穴销售款的20%提取墓穴管理费。

(二)老墓穴维护管理到期后,墓穴认购者有继续交纳墓穴管理费的义务。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且不得超过剩余土地使用期限。

第十四条 墓穴管理费作为公墓专项维护资金,仅限于以下使用范围:

(一)墓穴、墓区道路和其它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二)绿化的养护和种植;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墓穴破坏性的修复;

(四)墓穴全部售完后的管理开支。

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所提取的墓穴管理费以及利息增值部分,仅用于本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市、县民政部门与公墓经营者共同委托银行或者第三方代管,开设墓穴管理费存储专户,独立核算收入和支出,加强墓穴管理费的提取监管,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公墓经营者应当按季度将提取的墓穴管理费存储到专户上。墓穴管理费的存储、使用、管理纳入公墓年检范围。

第十七条 公墓经营者确须使用墓穴管理费的,应当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民政部门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核,报平顶山市民政局审批。

第十八条 公墓经营者日常提取和使用墓穴管理费应当接受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平顶山市民政局的监督和检查。上年度墓穴管理费的收支情况,应于每年3月底前对外公示。

第十九条 公墓经营者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前1年或虽未到期但剩余墓穴不足销售1年时,应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报送闭园管理预案。墓区闭园后,公墓经营者按规定提供殡仪服务。

第二十条 公墓经营者应当加强公墓安全管理,配齐人防物防技防设施设备,建立消防、值班巡查、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制定重大祭扫日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运营安全。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公墓内建宗族墓、活人墓、豪华墓,禁止骨灰装棺再葬和开展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倒买炒卖、传销或变相传销墓穴。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每年依法实行年检。

(市、区)民政部门组织开展年检的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平顶山市民政局审批。年检结果分为“优良”“合格”“整改”“不合格”四个等级。

年检需“整改”的公墓,缓发《公墓经营许可证》,1个月内向属地民政部门报送整改进度,3个月内整改完毕,由属地民政部门组织验收并向平顶山市民政局提出整改验收意见,平顶山市民政局复检合格的换发《公墓经营许可证》,复检不合格的按不合格公墓处理。

年检“不合格”的公墓,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平顶山市民政局依法责令停业整顿。连续三年年检不合格的,将予以取缔。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经营性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依法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骨灰安放设施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办法,制定辖区内经营性公墓的具体监管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内如与上级新发布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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