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民〔2025〕8号
- 索引号
- 005452217/2025-00001
- 发布日期
- 2025-03-20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民政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民政局、高新区农社局:
现将《平顶山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2月24日
平顶山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
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规范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4〕57号)《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豫民〔2024〕3号)《中共平顶山市委办公室 平顶山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平办〔202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工作,并接受上级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入户调查、发起核对、审核确认、公开公示、政策宣传、档案管理、定期复核及动态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街道)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县级及以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部门负责做好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对象相关信息核对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2倍)。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以下规定
1.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低于当地同期3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3.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4.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或名下仅有一辆机动车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车辆年限满15年以上(从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算)或实际购买年限满10年以上(从车辆过户到申请人家庭成员之日起算),且车辆当前价值不超过当地同期6倍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小型、微型面包车或作为主要谋生工具的其他小型经营性车辆;
(3)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
5.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20万元(含)。
(三)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第六条 低保边缘家庭的刚性支出费用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支出总额计算,包括以下支出:
(一)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二)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及辅助器具范围,按照当地有关目录执行。
(四)其他支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外认定的支出。
第七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前)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相关规定;
(四)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超过60%;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费用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支出总额计算,包括以下必需支出: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可参照当地低保标准乘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
(二)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四)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及辅助器具范围,按照当地有关目录执行。
(五)其他支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外认定的支出。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申请认定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主动告知其相关政策。
第十条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坚持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相一致原则。市域范围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根据个人意愿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提出申请,或由持有居住证的家庭成员向其居住证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共同生活根据使用共同居所、家庭共同财产、共同享受家庭权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相互扶助关爱、共同居住时间等因素综合认定。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二)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及相对应的证明材料,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对拟确认为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必再进行民主评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街道)应当重新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对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实名投诉、举报的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应当在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所在村(社区)按规定长期公布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公开无关信息。对身份证号、手机号、金融账户等依法依规不应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去标识化或删除处理。不得公开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同步线上公示,实现线上公示与线下公示联动校验。线上公示应严格审核,避免不应公开的个人信息泄露。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认定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情况,认定期限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工作的,乡镇(街道)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第十九条 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
第二十条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家庭),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后,乡镇(街道)可以根据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对于情形复杂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指导乡镇(街道)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的,不设定有效期限,实行动态管理,并开展年度复核。经审核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可直接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在河南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中将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单独标示,并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对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负责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予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申请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授权承诺书
2.申请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3.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入户调查表
4.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认定表
5.新增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认定公示单
6.申请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不予认定告知书
7.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退出告知书
8.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名单公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