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科〔2026〕8号
  • 索引号
  • 005452102/2026-00001
  • 发布日期
  • 2026-03-26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有效
平顶山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才飞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3-26 浏览次数: 浏览

平顶山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才飞地”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科技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关于深入推进“平顶山英才计划”加快建设区域性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若干措施》(平人才〔2024〕2号),现将《平顶山市“人才飞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6年3月25日 


平顶山市“人才飞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根据《关于深入推进“平顶山市英才计划”加快建设区域性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若干措施》(平人才〔2024〕2号)要求,切实做好“人才飞地”建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飞地”,是指我市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单位在市行政区域外创新资源集聚城市设立或注册成立(含控股)的研发机构,旨在以人才引育、团队建设、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为核心目标,构建“人才和研发在外地、转化和产业在鹰城”的协同创新模式。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运营”原则,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牵头建设运营。

第三条 “人才飞地”支持企业根据自身创新发展需要,独立或联合省内外的高校、科研机构、行业领军企业等建设实验室、联合研发中心等研发机构,共享驻地创新资源,开展技术研发、中试验证、成果熟化等科技服务,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人才、技术、项目落地转化。

第二章 申报备案条件

第四条 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对“人才飞地”拥有实际控制权(合作建设的,母体单位股权占比51%以上)。

第五条 备案条件:

(一)“人才飞地”的研发方向应与申报单位的主营业务领域紧密相关,且属于我市产业发展的重点方向;

(二)申请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已在当地完成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等平台的认定或备案;

(三)建设方案中有明确稳定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措施;

(四)拥有较强的科研攻关能力和熟化的科技成果,产品(服务)形成主营业务收入;

(五)拥有博士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研发团队。

第三章 备案流程

第六条 在市委人才办领导下,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实施。

(一)组织推荐。每年根据工作安排,由市科学技术局下发“人才飞地”备案申报通知。按属地原则,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会同同级人才办公室形成推荐意见上报市科学技术局。

(二)评审评价。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综合评价意见,经市科学技术局党组研究后,报市委人才办审定。

(三)公示发文备案。拟备案的“人才飞地”名单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学技术局予以公布并备案入库。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七条 “人才飞地”建设期为3年,期满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第八条 对首次备案的“人才飞地”给予资金支持。给予50万元的资助,支持资金主要用于“飞地”引进培育人才、项目研发、成果转化等工作,资金分两期拨付(首次备案后拨付50%、建设期满验收合格后拨付50%),验收不合格取消后续拨款。

第九条 资助资金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资金落户县(市)、石龙区的以当地财政承担为主,落户市内五区的,由市、区两级财政按 5:5比例分担;资金由申报单位专项用于“人才飞地”建设运营及相关业务,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绩效评估及结果运用

第十条 经认定后,申报单位需签订建设任务书,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考核指标、经费投入及预算等,并报市科技局备案,作为日常管理与期满验收的核心依据。

第十一条 建设运行后,申报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提交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经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期满后,以三年为周期开展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未能完成整改的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建设期内,申报单位或“人才飞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予以撤销:

(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二)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违规使用资金、偷税漏税、拖欠工资社保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存在严重环境违法或科技失信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四)出现其他重大问题并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无故不参加考核评价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经核查确认存在弄虚作假、多头申报、骗取政策资金等行为的,取消其备案资格,追缴已拨付经费,并按照相关规定将责任主体记入科研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申报财政性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建立监管制度,“人才飞地”在管理期内发生地点变更、注销等重大变化,或享受人才政策人员不再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需及时书面报告市科学技术局,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委人才办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相关阅读:

《平顶山市“人才飞地”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