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科〔2025〕9号
- 索引号
- 005452102/2025-00001
- 发布日期
- 2025-03-21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有效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全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进一步规范平顶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平顶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3月21日
平顶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是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推进平顶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发展,提升工程中心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突出优势、制度创新、支撑发展”的原则,主要依托平顶山市具备一定科研实力的科技型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建设,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产业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制(修)订产业技术行业标准,开发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辐射带动产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升,推动产业创新驱动发展。
(二)注重开放式创新,综合运用各类创新资源,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技术合作和交流,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提供协同创新研发平台,加速技术与成果的转移转化。
(三)集聚产业创新的高层次人才,培养行业领域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培养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平顶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工程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及区域创新发展需要,统筹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管理服务,负责制定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并推动实施,制定工程中心的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并指导主管部门开展考核评价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及在平省属高校等是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工程中心的培育、申报推荐和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督促依托单位加强对工程中心的日常运行和建设管理,做好工程中心考核评价和服务保障,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申报单位作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为工程中心提供必要的资金、场地、人员和物资等保障,提出工程中心主任、专家(技术)委员会主任人选,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确保工程中心建设顺利进行。
第三章 申报建设
第七条 组建工程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平顶山市内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
(二)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有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并在科技研究和开发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同行业中有一定影响。
(三)具有技术水平较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四)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包括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场地,必要的检测、分析等科研仪器和工艺设备,对农业等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要求较低的,可以适当放宽。
(五)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能保证科技研发经费的落实。
(六)拥有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第八条 工程中心申报流程:
(一)通知发布: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需要,发布工程中心建设的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建设条件。
(二)申请:申报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填写《平顶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编制《平顶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相关支撑材料。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实地核查申报单位建设条件,按领域向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提交申请材料。
(三)受理:市科技局业务科室进行形式审查后提出受理意见,在科技信息网进行公示。
(四)评审: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服务机构开展评审,各业务科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推荐意见。
(五)同意建设:根据推荐意见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拟建设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以正式文件下发。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组织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管理制度。应设立专家(技术)委员会,由高校或科研院所专家、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为工程中心提供技术咨询、决策建议等。
第十条 工程中心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日常运行中的重大事项,包括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重大突破和进展、对外科技合作情况等。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主任更换、依托单位名称变更等重大事项,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二条 获批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自获批之日起,自动退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序列,不再接受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与考核。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考核评价主要是全面了解工程中心建设运行情况,促进其实现良性运行发展。原则上每3年为一个考核评价周期,重点评价周期内运行情况、研发条件、科研能力、建设成效。依托单位提交工程中心建设运行考核评价表等考核材料,由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评价,向市科技局提出考评意见。由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审核同意后的考评意见建议,经汇总报请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予以公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考核评价以实际效果为导向,评价周期内达到以下条件的可不再提交考核材料,直接评定考核等次:
(一)作为主要完成单位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考核结果可评定为优秀等次;
(二)作为主要承担单位完成市级及以上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考核结果可评定为良好等次;
(三)依托单位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服务与成果转化取得成效的,考核结果可评定为合格等次。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牵头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1年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给予撤销。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工程中心资格:
(一)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因素导致工程中心无法继续运行的;
(二)无故不参加定期考核评价、逾期不按要求上报考核材料的;
(三)依托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挤占财政科技经费等严重科研诚信问题的;
(四)依托单位存在严重违法或存在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清单的;
(五)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导致工程中心无法继续运行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平顶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平科〔2018〕1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