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073/2023-00002
- 发布日期
- 2023-01-05
- 主题分类
- 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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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委机关各科室(局、办)、委属各单位:
现将《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2月30日
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工作制度
为落实《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 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的意见》(豫市监〔2022〕49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二条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可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应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应出台。
第三条 公平竞争内部审查落实“谁起草,谁审查”原则,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应对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平政〔2017〕34号)明确的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初审结论,随制发文相关草拟材料交法规科统一复审后履行制发文程序。
第四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对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的意见》(豫市监〔2022〕49号)的有关标准,遵循审查基本流程(详见附件1),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详见附件2)。
第五条 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按规定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六条 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定期评估。
第七条 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 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平政〔2017〕 34号)规定的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一)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
(二)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三)明确实施期限。
第八条 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第九条 对以往出台的存在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