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073/2023-00001
- 发布日期
- 2023-07-25
- 主题分类
- 其他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局、办):
为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规范发改系统行政行为,建设符合统一大市场要求的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政策环境,现将经党组会研究决定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规制行政垄断问题的重要举措,目的在于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提高资源配置效率。2022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实现对行政性垄断行为从事中事后的监管到事前预防事中事后禁止的全过程监管。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从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建设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大市场的高度,充分认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增强大局观,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保障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公平有序。要增强责任意识,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在法定权限内聚焦主责主业开展工作,杜绝不审查、漏审查、不认真审查等问题,切实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健全审查机制
(一)严禁违规发文
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应深入领会并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0〕7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中办发〔2021〕56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和《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的意见》(豫市监〔2022〕49号)以及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平顶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要求。
(二)明确审查范围。
以市发改委名义制发(包含市发改委起草、报请政府批准后部门联合名义印发文)以及提请市委、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名义印发,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一般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均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审查的文件包括:
一是普通事务性文件,如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等;
二是一般过程性文件,如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含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工作请示(批复)、征求(回复)意见函、约谈或诫勉谈话的函等;
三是内控管理性文件,如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平安综治、保密、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等,如人事任免、表彰奖惩、公示公告等文件;
四是普通行政执法文书,如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等。
(三)严格审查标准
严格落实国家五部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对照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四个方面“18个不得”要求逐条审查,增强审查针对性和有效性。严禁滥用例外规定,严格适用例外规定的具体情形和条件。按规定,凡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均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不得提交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各类政策措施经审查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对于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已出台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进行调整。
三、进一步完善审查规则
(一)实行统一审查。2022年12月起,我委公平竞争审查施行“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即“具体业务机构初审、内部特定机构复审”,增加法规科复审环节。
起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遵循审查基本程序,必须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审查依照“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建立在征求利害关系人或社会公众意见(形成全面详细记录,至少包括诉求和理由,不予以吸纳的意见也应记录在案)基础上,由起草部门对照《公平竟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查标准初审,在《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中填写征求意见情况及明确的初审意见。《公平竞争审查表》与政策措施草拟稿通过复审后,方可继续履行制发程序(合法性审查或集体研究)。
(二)优化审查方式。对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对以市委、市政府(含政府办)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意见、重大行政措施、重要通知、通报、公告、通告等形式),起草部门初审,复审根据市委办和政府办规定执行。由其他部门起草,拟以发改委名义发布的相关政策措施,由起草方执行初审,相关事项主办科室负责复审。
(三)推行第三方评估。根据工作实际,可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充分评估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对于拟适用例外规定的、被多个单位或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应适当引入第三方评估,保障审查质量和效果。
四、有关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内设科室(局、办)负责人是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公平竞争审查任务。公平竞争审查属于公文拟制环节任务,一般情况下,拟稿人和公平竞争审查人不应为同一人。
办公室负责公文处理(办理、管理)工作,并对委属单位公文处理工作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体制改革综合科负责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和垄断行业改革,提出完善产权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推进全市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法规科负责内部公平竞争审查统一复审,承担委内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年度报告、出台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目录清单编制和存量政策措施清理统筹等工作,作为联系科室参加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并会同办公室接受第三方评估机构年度评估;内设业务科(室、局、办)负责政策措施涉及的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机关纪委负责涉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投诉举报的调查核实和责任追究。
在公平竞争审查中遇政策争议问题,提交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协商裁定。
(二)强化能力建设。各单位和内设科室(局、办)要组织人员特别是负责公文起草、审核工作的人员,认真研习《公平竟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及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平顶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要求。各单位和内设科室(局、办)负责人需提升个人公平竞争审查素质和能力,同时应加强对本部门同志公平竞争理念的宣传指导,帮助其准确把握审查范围、方式和标准。
(三)有序完善手续。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原则,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和调整。2022年12月以前,未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文件,应及时依据《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平发改法规〔2019〕365号)要求复核补审。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继续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及时评估并据实调整。2022年12月后制发文件,按“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执行。
(四)规范档案管理。公平竞争审查按规定作为公文制发必经程序纳入公文办理流程,应实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公平竞争审查表》作为出台政策措施的必要说明材料,政策措施出台后,应与办文材料一并存档备查。未存档的按规定视为未开展审查,相关责任人对漏审文件应当及时补做审查,以备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抽检。
(五)落实责任追究。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应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因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产生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党政纪责任。
联系人:法规科 联系电话:2662219
邮 箱:pdssfgwfgk@126.com
2.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3.《公平竞争审查表》(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
4.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指南
2023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平发改法规【2023】18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