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26-00001
- 发布日期
- 2026-01-23
- 主题分类
- 公告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为进一步优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本级行政复议与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提高案件办理效率,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需以市政府名义出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法律文书,分别加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
二、上述两枚印章与“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印章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授权平顶山市司法局管理和使用“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
特此公告。
附件:
印章样式.pdf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3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