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政〔2021〕6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21-00004
  • 发布日期
  • 2021-04-14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体裁分类
  • 决定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有效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1-04-14 浏览次数: 浏览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平政〔20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规定和有关要求,市政府对 2020年9月30日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22号〔2019年〕)等3件市政府规章予以保留。

二、《平顶山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规定》(市政府令第16号〔2005年〕)等23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三、《平顶山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2009年〕)等6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失效。

四、《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政〔2005〕31号)等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

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2005〕13号)等16件规范性文件拟进行修订。

列入拟修订目录的文件,牵头修订单位应当及时启动修订工作,报经市政府审议后重新公布。在修订期间,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相抵触的内容停止执行。宣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中标注的有效期限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各规范性文件起草、执行单位要密切关注现行规范性文件效力,对需要修订、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处理,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附件:1.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保留的政府规章目录.pdf

            2.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pdf

            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pdf

            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目录.pdf

            5.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pdf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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