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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政办〔2024〕22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24-00016
  • 发布日期
  • 2024-12-10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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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10 浏览次数: 浏览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2024〕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补助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1月26日


平顶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补助管理,依法依规及时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受害人进行救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3〕1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辖区范围(含高速公路)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符合一次性困难补助条件的,由市(含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石龙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县(市)(含汝州市、舞钢市、宝丰县、郏县、鲁山县、叶县)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第三条  市财政局为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市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会同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法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平顶山监管分局研究制定市级一次性困难补助有关政策,并对市级及下级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审查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追回拨付给已获赔偿受害人或其继承人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资金。

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做好一次性困难补助的相关事宜。

第四条  坚持辅助性补助原则,对同一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同一受害人只给予一次补助。坚持公正补助原则,严格把握补助标准和补助条件,做到公平、公正、合理补助,防止因补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坚持属地补助原则,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受害人,不论其户籍地,原则上均由道路交通事故管辖地负责补助。


第二章  一次性困难补助资金筹集

第五条  一次性困难补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二)救助基金孳息;

(三)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县级以上政府按照规定安排的财政临时补助资金;

(五)社会捐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章  一次性困难补助的条件、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亡,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或其亲属可提出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

(一)受害人收入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生活来源;

(二)受害人及其具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

(三)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行为中受害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

(四)经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仍然无法获得赔偿的;

(五)受害人家庭符合城乡低保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

(六)车辆肇事逃逸超过6个月,未破案的。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碍刑事诉讼的;

(三)在民事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四)非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

(五)社会救助措施使受害人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第八条  补助方式。补助以拨付补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第九条  一次性困难补助标准分以下情况给予补助:

(一)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且受害人为其家庭生活唯一或主要经济来源,因其不能创造财富,致使家庭其他成员生活陷入困境,导致特殊困难的,一次性困难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伤残,导致受害人家庭陷入困难,对受害人家庭造成一般损失的(受害人伤残8—10级),一次性困难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万元;造成中等损失的(受害人伤残4—7级),最高不超过3万元;造成重大损失的(受害人伤残1—3级),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如遇特殊情况,由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对同一起事故的同一个家庭的一次性困难补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我省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第四章  申请材料及审核、办理流程

第十条  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的,受害人或其亲属应向道路交通事故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平顶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急诊或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医疗费收据复印件等并加盖公章,或相关单位出具的受害人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或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

(六)相关单位出具的受害人无法通过诉讼或通过诉讼无法获得实际赔偿的证明材料;

(七)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材料后,应对受害人是否符合条件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走访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至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后的申请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按有关标准将补助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拨付至公安部门,并由公安部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拨付至申请人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章 监督措施

第十三条  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人或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提供不真实资料,骗取补助的,依法对相关机构和有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有关单位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一次性困难补助实施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派人调查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展情况,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对受害方进行赔偿,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已拨付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资金予以追回,并及时上缴基金管理机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措施使受害人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是指受害人已得到司法救助、工伤补偿等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困难,是指受害方家庭主要成员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伤残,抢救治疗费用巨大,受害方无法通过诉讼或通过诉讼无法获得实际赔偿,造成家庭陷入困难。

第十九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的,参照本办法。

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符合一次性困难补助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做好一次性困难补助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平顶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表

 

平顶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表

                                   平道救困(申)字   第  号

申请人姓名


与受害人关系


受害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补助金额


大写


 

收款人

银行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申请人填写

特别声明:

    我已经阅读本表的填写说明,清楚申请平顶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补助条件,符合平顶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条件。如有提供伪造的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提交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我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签名:                                                        日

 

 

 

 

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部门填写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人员、车辆保险调查情况:

 

 

 

 

经办民警:                                                       

事故处理大队(中队)负责人意见:

 

签名:                                     (公章)                

交警支队(大队)负责人意见

 

签名:                                                     (公章)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承办人意见

 

签名: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人意见

 

签名:                                                      (公章)               

财政部门意见

 

签名: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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