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政办〔2024〕18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24-00013
  • 发布日期
  • 2024-09-02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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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社会
  • 有效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02 浏览次数: 浏览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政办〔2024〕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4年8月20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4年8月28日


平顶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实施城市更新的总体部署,扎实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中心城区(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更新是通过整治提升、改建完善和拆除重建等方式,根据城市规划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城市空间形态与功能,达到城市空间重塑、城市功能完善、人居环境改善、城市文化复兴、生态环境修复、经济结构优化、安全隐患消除的目标。

城市更新的类型主要包括:居住区综合改善类、产业聚能增效类、公共服务品质提升类、文化传承及特色风貌塑造类、基础设施提档升级类、城市安全韧性提升类、绿色发展和生态修复类、智慧赋能管理类等。

第四条 城市更新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领、分区分类。以规划引领城市更新,坚持更新保护与有序建设两手齐抓,以保护传承、优化改造为主,拆旧建新为辅,鼓励统筹区域内多种类型项目,加强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房屋管理、资金保障等方面的统筹,整合资源力量,实施联动更新。

(二)条块结合、有序推进。统筹谋划城市更新工作,合理划定城市更新单元,开展试点项目建设,分期启动、压茬推进。

(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强化政府在城市更新政策制度设计、规划调控、组织监管等方面的职能,发挥市场机制,多种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探索形成多元化更新模式。强化产业业态导入,引入优质业态、产业,确保项目可持续。

第五条 按照“市级统筹、区级负责、部门联动”原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动我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项目推进过程中的政策制度、矛盾问题、实施成效及时收集,做好分析评估和实施总结,及时优化调整更新模式和政策机制,不断完善考核机制。各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各类城市更新项目,并开展全过程监督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房产(住房保障)、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管理、科技、商务、水利、市场监管、消防、人防、税务、应急管理、民政、教育体育、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联动,依法依规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立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衔接机制,市城市管理部门应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城市体检工作。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依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城市体检结果,组织编制市城市更新规划,明确重点区域、目标任务,划定更新单元,分类提出单元更新策略和设计管控要求,明确建设时序。市城市更新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按规定报省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依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市城市更新规划等,结合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条件,组织编制本辖区城市更新行动计划。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各区城市更新行动计划,统筹制定市城市更新行动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市城市更新行动计划应对1—3年内的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统筹谋划和具体安排,建立项目库,明确目标任务、建设规模、更新时序,合理确定项目资金来源、实施方式、运营方式。

第九条 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依法合理确定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按程序报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审核后严格依法组织实施。经审核的实施方案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请审核。实施方案应明确整体策划、统筹设计、盘活资产、投资融资、系统建设及运营管理等内容。

第十条  强化财政支持,积极争取中央及省级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等城市更新支持政策,探索设立市、区两级城市更新专项资金,探索政府通过土地入股、特许经营授予等模式,拓宽资金渠道,促进政府、市场等多方聚力驱动更新。对政府投资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市、区两级财政可以直接投资方式予以支持,也可经认定后采取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市场化投资主体参与城市更新,加大规划、土地、金融财税等优惠政策支持,通过销售、租赁、政府购买服务等多元化方式拓宽城市更新项目收益来源。探索企业主导或政企联合等合作模式,重点推进北部矿区、停产矿区、老旧厂区和厂房、采煤塌陷区及企业老旧居住区等区域的更新改造,开展闲置厂区的腾退再利用工作,实现现有存量资源高效利用。

第十二条  由市财政部门牵头组建平顶山市城市更新发展基金,联合社会资本,支持市中心城区各类城市更新项目。

第十三条  城市更新区域内项目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指标,在保障公共利益、符合更新目标的前提下,可按照上位规划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7号)等依法依规予以优化。

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增建、搬迁,原则上城市更新片区、单元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城市更新片区、单元或项目内拆建比不应大于2,城市更新片区、单元或项目居民就地、就近安置率不宜低于50%。

第十四条  探索既有建筑用途转换,在不变更土地使用权、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符合规划、确保安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城市更新项目中既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房,可根据实际需求依法转换为市政、养老、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用途,具体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第十五条 城市更新连片改造中无法避让的零星国有工业、仓储用地,收购(收回)纳入储备后,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可依法依规以划拨或协议方式供应给项目实施主体统一开发建设,重点用于完善区域公共服务设施。

单宗工业、仓储用地等需调整为商品住宅、商业等经营性用地的,须按照法定程序调整规划,规划调整后由政府收购(收回)后纳入储备重新供应。

第十六条 城市更新项目中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使用权涉及变更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须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同意后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原出让合同未约定用途变更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不再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据规划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补缴土地价款。

第十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中不涉及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公用设施、交通运输、公园绿地用地用途之间相互转换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同意,可不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据规划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在不涉及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的条件下,城市更新项目符合城市更新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国家、省、市支持的产业政策,发展文化创意、医养结合、健康养老、科技创新等新产业、新业态的,可以实行土地使用过渡期政策,具体政策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研究出台。

第十九条 城市更新项目中涉及土地供应(处置)需缴纳(补缴)土地价款的,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分期缴纳的最长期限为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之日起1年。 

第二十条 城市更新项目中市、区两级土地出让金分配按照规定执行。对于难以实现自平衡的城市更新项目,土地出让金除上交国家及省级的各项税费外,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剩余部分可补助区级。

第二十一条  城市更新项目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财税扶持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更新项目推进过程中,市直相关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结合职责分工依法制定土地、规划、建设、不动产登记、财税等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要开辟城市更新项目绿色通道,依法依规精简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积极支持项目实施主体办理项目及各子项目用地、建设、融资等相关手续,保障项目合法顺利推进。对城市更新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从项目审批、土地供应、用地调整、方案制定、资源配给、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更好保障项目落地。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石龙区城市更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我市现行城市更新工作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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