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政〔2023〕18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23-00017
  • 发布日期
  • 2023-06-01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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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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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01 浏览次数: 浏览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平政〔2023〕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已经2023年5月12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23日

 

平顶山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准确掌握规章实施效果,提高政府立法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章的立法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根据其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评估标准和程序,对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继续执行、修改或者废止等评估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开展规章立法后评估,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社会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为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规章的执行部门作为立法后评估责任单位,负责立法后评估具体工作。有多个执行部门的,主要执行部门为立法后评估责任单位;执行部门不明确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协调确定立法后评估责任单位。

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以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规章立法后评估,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其他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  评估责任单位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立法后评估项目建议,并对评估内容和理由作出说明。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立法后评估项目建议和实际情况拟定下一年度立法后评估项目及评估责任单位,编制年度规章立法后评估计划,列入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列入年度规章立法后评估计划的项目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八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

(一)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已实施满3年的;其他规章实施满5年的。

(二)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社会公众提出意见较多的。

(四)同位阶的规章之间存在矛盾或者不一致的。

(五)其他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的情形。

第九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对规章全部内容进行整体评估,或者对规章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规章涉及的机构职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救助、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事项应当作为立法后评估的重点。

第十条 评估责任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规章立法后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将立法后评估的全部或者部分工作委托高等院校、社会评估机构、行业协会及其他有关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评估责任单位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评估单位开展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不得为受委托评估单位预设评估结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与受委托评估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受委托评估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评估责任单位名义开展有关评估工作,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依据以下标准进行:

(一)合法性标准,即内容是否符合立法权限,是否符合上位法规定;

(二)合理性标准,即是否符合公平公正、权责统一的原则,各项制度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法律责任是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三)协调性标准,即各项制度措施是否协调一致,与同位阶规章是否存在冲突;

(四)执行性标准,即执法主体是否明确,各项措施和法律责任是否明确、具体、可行,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实施机制是否完备等;

(五)实效性标准,即规章是否得到普遍的遵守和执行,各项规定能否解决实际问题,是否实现预期的立法目的,实施成本与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社会公众的评价;

(六)规范性标准,即概念界定是否明确,条理是否清晰,结构是否严谨,语言表述是否准确、规范、简明。

第十三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评估责任单位自行组织成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公众代表等参加。评估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立法后评估工作。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组织领导、评估目的、评估内容和标准、评估方式方法、评估步骤和时间安排、经费和组织保障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实地考察、专题调研、问卷调查、网络调查、座谈会、论证会等方法,收集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全面收集评估资料。

(四)进行分析评价。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对照评估内容和标准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初步评估结论。

(五)形成评估报告。对初步结论进行进一步研究和论证,提出规章继续执行、修改或者废止等方面的评估意见,形成正式的评估报告。

规章立法后评估应当自评估小组成立后6个月内完成,内容复杂、争议较大的可以延长3个月。

第十四条  评估责任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规章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评估责任单位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书面征求意见、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方式收集资料,组织专家分析或者召开论证会等方式进行评估,并应当自评估小组成立后3个月内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评估责任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权,应当在门户网站开设公众意见反馈专栏,登载被评估规章全文和评估相关信息,便于公众发表意见。

评估责任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充分吸收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重要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

(二)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包括评估人员构成、评估方式方法、评估过程等;

(三)评估内容分析,包括规章实施情况、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

(四)评估结论及建议,包括对评估对象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规章继续执行、修改或者废止等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七条  评估报告应当在年度规章立法后评估计划规定时间内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发现评估报告在内容、程序、方式方法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并退回评估责任单位;评估责任单位应当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的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编制立法计划、修改或者废止规章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向市政府提出继续执行、修改或者废止规章等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纳入法治鹰城(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内容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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