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通告〔2023〕1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23-00001
  • 发布日期
  • 2023-01-19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政府通告
  • 体裁分类
  • 通告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失效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01-19 浏览次数: 浏览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

〔2023〕1号 


为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我市202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段

(一)2023年1月21日(除夕)7点至2023年1月22日(正月初一)凌晨1点;

(二)2023年1月22日(正月初一)至2023年1月26日(正月初五)每日7点至23点;

(三)2023年2月5日(正月十五)7点至23点。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区域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行政区域内下列场所以外的区域可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文物保护单位;

(五)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

(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车站(含火车站广场)、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

(八)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十)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确需在小区内燃放的,要划定安全区域,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等要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三、允许燃放、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

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即不需加工安装,普通消费者可以燃放的C级、D级产品)。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即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人员燃放的A级、B级产品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烟花爆竹、双响炮等。

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操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二)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物品燃放;

(三)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操作。

五、其他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烟花爆竹限放有关事宜。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2019〕25号)同时暂时停止实施。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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