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2023〕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平顶山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已经2023年10月7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10月14日
平顶山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
第一章 考核指标体系
第一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由于采取权重加分,实际得分可能高于100分)。
1.支持市属功能性国有企业融资情况(15分)。以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支持市属功能性国有企业新增表内贷款前三名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表内贷款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的60%(9分),即为该机构贷款新增额得分;以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支持市属功能性国有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前三名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的40%(6分),即为该机构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得分。贷款新增额和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分数之和即为该机构此项最终得分。
2.贷款余额同比增速(10分)。根据贷款余额体量不同,实行分类考核,即对贷款余额在100亿元以下、100亿元(含)至200亿元和200亿元(含)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进行考核,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在本类考核中排名最高的计10分,每递减1个名次减2分。
3.市定指导性目标任务(10分)。当年完成年度市定指导性贷款新增投放目标任务100%的,得10分。每高出1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0.1分,减完为止。
4.新增表内贷款(10分)。以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表内贷款前三名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表内贷款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10分),即为该机构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当年新增表内贷款增幅或增量在全省本系统内排名前六的(若增幅和增量排名均在前六名,取名次最前者),第一名加计6分,其他名次依次递减1分。
5.个人消费贷款同比增速(5分)。达到当年全市个人消费贷款同比增速平均值的得5分,每高出1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0.1分,减完为止。
6.新增存贷比(5分)。达到当年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内新增存贷比平均值的得5分,每高出1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0.1分,减完为止。
7.贷款余额(5分)。以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贷款余额前三名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贷款余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5分),即为该机构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8.涉农贷款增速(5分)。按照年底涉农贷款存量规模分档考核,以该项分值(5分)为基准分。涉农贷款存量规模10亿元(含)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速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涉农贷款增速每下降1个百分点减0.1分,减完为止。涉农贷款存量规模10—50亿元(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速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涉农贷款增速每下降1个百分点减0.2分,减完为止。涉农贷款存量规模50—100亿元(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速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3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涉农贷款增速每下降1个百分点减0.3分,减完为止。涉农贷款存量规模100亿元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速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涉农贷款增速每下降1个百分点减0.5分,减完为止。
9.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速(5分)。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率高于本机构各项贷款增长率的得5分,每高出1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0.1分,减完为止。分支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完成上级行(社)下达的信贷计划100%的得5分,每高出1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0.1分,减完为止。
10.中长期贷款(5分)。以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中长期贷款前三名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中长期贷款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5分),即为该机构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11.绿色信贷(5分)。以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绿色信贷前三名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绿色信贷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5分),即为该机构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12.信用贷款(5分)。以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信用贷款前三名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信用贷款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5分),即为该机构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13.其他融资(5分)。其他融资指纳入监管部门表外业务报表的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信用风险仍由银行承担的销售与购买协议、承诺、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业务。以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其他融资额前三名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其他融资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5分),即为该机构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14.纳税情况(5分)。以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在市区(不含石龙区)纳税规模前三名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纳税规模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5分),即为该机构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15.其他情况(5分)。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地方债务(含企业欠款)风险化解、政银企对接、营商环境评价、工作信息数据报送和创新融资模式为重点项目(企业)纾困等工作情况。
第二章 考核组织实施
第二条 考核工作由市金融工作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平顶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平顶山监管分局组成考核小组,按年度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按照“资料报送、数据审核、信息反馈、综合排名、确定奖项”的程序进行。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结果制定表彰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章 表彰与奖励
第四条 表彰与奖励项目。
(一)“支持平顶山市经济发展先进单位”奖。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给予通报表彰奖励。贷款余额在200亿元(含)以上及200亿元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奖比例各按50%确定。当年完成市定指导性目标任务200%以上的,可直接获评“支持平顶山市经济发展先进单位”。
(二)“金融工作特别贡献”奖。依据当年全市新增表内贷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人行平顶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平顶山监管分局、市金融工作局以及完成地方债务(含企业欠款)风险化解等市委、市政府交办急难险重任务融资成效特别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择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如同时满足不同奖项获奖条件,按最高奖项奖励。
第六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预算总额度,由市金融工作局统一发放。人行平顶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平顶山监管分局、市金融工作局获得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单位工作经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有关负责人及有功人员。
在符合奖励规定的前提下,经获奖机构申请,可将奖励资金替换为同等价值的办公设备用品、交通工具等实物奖品。
第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动态调整政府性资金存放的重要依据。由相应政府性资金管理部门把可调整的政府性资金按2∶3∶5的比例分别向获得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含获金融工作特别贡献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调存。调存工作应于市政府考核奖励通报印发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 对获奖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由市政府依法依规给予记功、嘉奖等奖励表彰;对连续三年考核排序后三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市政府向其上级行(社)发函,提出约谈、限期整改、调离主要负责人等意见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对当年新引进开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暂不纳入该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政策性因素等特殊情况,严重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值的,由考核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平顶山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17〕107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适合本辖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