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政办〔2020〕4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20-00001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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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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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平顶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13 浏览次数: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平顶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月21日



平顶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254号)、《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7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2005〕35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平政〔2006〕36号)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果断处置、协同应对,依靠科学、加强合作、提高效率。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

2.1.1 市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指挥及组织协调工作,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市红十字会、平顶山东站、平顶山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和市属媒体对事件处置进行正确舆论引导和防控宣传报道,增强科学防范意识,提高防护能力,消除公众恐慌心理。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完善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处置和报告体系;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全市疾病防控、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等各项卫生应急工作;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建议;会同市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组织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开展健康宣教工作;宣传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提高环境卫生综合质量。

市发改委: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医疗卫生物资价格基本稳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及时供应。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落实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等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及时收集报告疫情信息;指导各级开展校内健康宣教,做好防护。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具有特殊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疾病防控、应急处置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市公安局: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治安秩序,落实疫区交通管制,保证应急车辆通行;协助实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等应急处置措施;依法协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置,打击编造散布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等违法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置所需经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有功人员的表彰奖励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市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衍生的职业中毒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助市卫生健康部门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检验,防止传染病疫情通过公共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开通应急处置专用临时通道,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物资、设备等运输车辆优先免费通行;做好事件发生地的交通运输保障;指导系统内公共交通工具预防消毒、卫生宣教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保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生态环境监测,提出环境保护应对措施,维护环境安全。

市城市管理局:发生相关疫情时,做好城市饮用水供应的卫生安全管理和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局):配合市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工作,加强农药管理;负责对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报告工作。

市林业局:加大对野生动物执法保护检查力度,查处违法偷猎、贩运、销售和加工染疫野生动物的行为。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防控传染病及疫情的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审计局:负责对财政经费和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信息报告工作;负责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依法对相关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配合市卫生健康部门做好行业内预防控制和健康知识宣传教育。

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协调做好涉外群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及时将相关情况报上级外事部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一致,做好相关媒体采访工作。

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副产品市场的疫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参与协调、组织接受有关方面的应急捐赠;研究实施对困难人群的救助,组成红十字志愿服务队,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等工作。

平顶山东站:负责乘车旅客疫情信息收集工作,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市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疫情;负责协助市卫生健康部门对乘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检验;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及防治物品和器械等物资的铁路运输。

平顶山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报道疫情防控救治工作信息,加强正面舆论引导,消除社会公众恐慌心理;做好防控救治知识公益宣传,增强公众自我防护意识。

上述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预案,建立责任制,制定工作规范,确保工作落实。通讯、电力等有关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要相应成立本级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监测预警、预防控制、应急处置、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2.1.2 指挥部及下设机构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我市辖区内较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医疗救治、信息收集和报告及监督检查等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定应急处理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调动社会资源力量参与处理,决定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综合组)、疫情防控与监测评估组、医疗救治组、物资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社会治安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综合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主要职责:承担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指挥部会议有关事项;负责收集、汇总上报各职能部门的防控工作信息,统一协调对外信息发布;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文电收集和会务组织工作;承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疫情防控与监测评估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教育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主要职责:负责监测站(点)的设置工作;承担监测信息收集、整理归类、报送(传)工作;组织做好疫情监测和评估工作,适时提出监测结果处理方案。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预备工作;协调我市医疗机构开展事件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病例监管和看护服务工作。

物资保障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等参与。主要职责:做好物资、装备和经费筹措工作;负责防控、救治药品储备和器材保障;做好事件救治选点和运转中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协调、组织接受有关方面应急捐赠,研究、实施对困难人群的救助。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教育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平顶山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等参与。主要职责:做好疫情舆论引导工作;负责防疫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科学防范意识,提高防范保护能力,消除公众恐慌心理;及时组织召开疫情发布会。

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等参与。主要职责:负责掌握、分析事件现场社会治安动态,对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状况做好调查、汇报和管理,依法协助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法定措施;做好社区爱国卫生工作落实;组织环境整治,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2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组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专家咨询机制,为较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处置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指导。

2.3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各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开展培训、演练,提升应对能力。

2.3.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信息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

2.3.2 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以及传染病监测报告;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包括配合隔离治疗、现场控制、标本采集等;负责医疗感染相关危险因素监测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2.3.3 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涉及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放射诊疗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督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受卫生健康部门委托,对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事件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统一的城乡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和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实现临床症状、实验室等监测网络信息共享。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负责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排查隐患,做好整改。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3.2  事件分级预警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及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2.1  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特别重大损害,需报请省政府乃至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市在内的,波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市,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市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2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重大损害,需报请省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在我市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辖市;

(4)霍乱在我市发生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辖市,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入我市,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事发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13)省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3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较大损害,需由市政府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4  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可以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法律、法规对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级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5 预警级别。卫生健康部门依据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综合评估确定预警级别或者提出预警级别的建议。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4种颜色表示。  

3.2.6  预警信息发布,原则上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及信息发布权限,由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后提出建议,报本级政府审定后,进行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  信息报告

3.3.1 责任报告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卫生健康、教育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单位。

3.3.2 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相关工作人员。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疫情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同时按要求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3.3.4 报告形式:以书面形式为主,特殊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报告,后续补报书面报告。

3.3.5 报告分类:按照局部突发和综合事件信息报告,并按照事件发生的时段分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终结报告,综合事件信息坚持每日报告。

(1)初次报告: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

(3)终结报告:事件结束后,对事件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综合事件信息每日报告:在疫情流行和事件处置期间,按照市政府要求和应急响应规定,坚持综合事件信息日报告制度,报告本部门事件信息、工作动态、具体防控和处置措施等。

3.3.6 网络直报。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应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进行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3.4 信息处理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收集汇总事件信息,报市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并向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授权下,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

4  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根据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实施先期处置。做好疫区现场划定,实行有效的现场管控措施,快速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以抢救人民群众生命,防止事态扩大为主要内容的先期处置工作;明确临时救援人员及装备集结地域,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救援人员及装备到达事发地区;对进入疫区车辆实行交通管制,确保道路有序畅通;按照信息报送规定,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

4.2  应急响应原则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事件特点和工作实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坚持有效防控,减少危害和影响,科学定级、反应。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3  应急响应措施

4.3.1 各级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全市范围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和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范围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在我市范围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等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采取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紧急措施。有权按规定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协调或组织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临时隔离、留验以及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机构移交等措施。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要将信息发布与其他应急措施同步部署,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发布事件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协助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其他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3.2 卫生健康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估,提出启动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采取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险区域和保护健康人群(包括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市和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应急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5)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或公告,并及时向县(市、区)政府、各部门通报事件情况。

(6)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规范、标准、管理等内容的培训工作。

(7)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心理危机干预,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8)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3.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传染病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病人。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处置,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6)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工作。

4.3.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市区和各乡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应及时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标本,分送相应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5)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3.5 卫生监督机构

(1)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围绕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卫生健康部门调查处理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3.6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市、区)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发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地区应急处置所需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4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终止的建议报国务院审批、发布。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分别由省、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终止的建议报本级政府审批,报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能导致次生、衍生或偶合事件,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处置。

4.4.1 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上报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并在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我市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2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专家经初步评估,报市政府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采取同级别应急措施。

(2)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处置、监督、检查和指导等工作,适时向我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防控措施,严密防范事态进一步发展。

(3)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

(4)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工作,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4.4.3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县(市、区)政府或县级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县(市、区)具体情况,提供技术指导和专家支持。  

4.5  响应终止

4.5.1 终止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5.2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及实施工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5.3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4.5.4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及实施工作,由县(市、区)政府负责。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卫生健康等部门对事件处置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总体概况、现场调查处理、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上级政府和卫生健康部门。

5.2 抚恤和补助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根据工作情况,制定合理的人员补助标准,对参加一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专业人员给予补助。

5.3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补偿。

6 保障措施

6.1  人力资源保障

6.1.1 卫生应急队伍。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疾病防控、医疗救治、卫生监管等专业队伍。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组建和完善各类卫生应急队伍,加强队伍装备建设,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综合能力。

6.1.2 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各级政府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要建立健全军地协同机制,充分发挥军队和武警部队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作用。

6.1.3 社会应急力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2  财政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卫生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经济发展不断加大投入,保障卫生应急队伍培训、演练、装备补充及维护、应急物资储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需要。

6.3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储备物资种类主要包括药品、疫苗、消杀药械,防护、救治、检测设备,以及应急设施、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4  生活保障

事发地政府要紧急组织调运应急救助资金和物资,及时向急需救助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卫生防疫等应急保障;要明确责任人,立足现场实际,加强统筹和协调,做好参与应急处置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积极为应急处置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卫生应急交通运输保障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卫生应急处置人员和物资的优先安排、调度和通行。公安部门要统一规范应急车辆标志,做好现场的交通管制工作。

6.6 人员防护

各级政府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要为疾病防控、医疗救护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7 治安保障

事发地政府要组织公安、武警部队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6.8 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设完善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沟通保障预案,协调基础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6.9 科技支撑

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和完善卫生应急指挥系统,确保与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7 附  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市政府组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平顶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卫生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确保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科学、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2005〕35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平政〔2006〕3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所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平顶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切实加强对医疗卫生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对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市卫生健康部门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各项工作;负责开展本辖区内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以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各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支持;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支持和支援。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4.3 平战结合、常备不懈。提高防范意识,落实防范措施,做好各项医疗救援物资的应急储备工作。实现日常急救网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治网络的有机结合,做好医疗卫生救援与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的应急联动工作。

1.4.4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培训和演练,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不断提高应对能力和水平。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的制定、修订与实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完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相结合,体现法治型、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2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2.1.1 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100人以上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1.2 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1.3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Ⅱ级)事件

2.2.1 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2.2 跨省辖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2.3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Ⅲ级)事件

2.3.1 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3.2 跨县(市、区)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3.3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Ⅳ级)事件

2.4.1 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4.2 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组织体系

卫生健康部门在本级政府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1  领导机构

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受市政府或市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统一领导,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协助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进行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气象局、市红十字会、平顶山日报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按照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舆论引导和网络舆情监控,指导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市发改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及时供应。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具有特殊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交通秩序;保证医疗卫生救援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医疗机构及有关设施、人员安全。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管理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及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调运所需必要经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抚恤待遇;属于符合工伤保险范围的人员,依法保障其工伤保险待遇。

市交通运输局、平顶山东站:负责优先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的紧急运送。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综合协调。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市医疗保障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对参保人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

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引起的涉外交涉等相关事宜;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一致,做好相关媒体采访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有关资料。

市红十字会:负责参与协调、组织接受有关方面的应急捐赠;研究实施对困难人群的救助,组成红十字志愿服务队,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等工作。

平顶山日报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报道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相关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和救治知识公益宣传,增强公众自我防护意识。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成立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承担本区域内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在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医疗救援工作。

3.2  日常机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日常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和救援信息汇总上报工作;制定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措施和技术标准;制定和完善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并指导各地进行应急预案的实施;组织开展全市医疗救援专业人员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考核工作;承担市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和省、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日常管理工作。

3.3  专家组

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修订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医疗卫生救援提供咨询、建议;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队伍、日常急救队伍及急救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咨询等工作;参加对各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技术援助;承担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需要,成立相应的专家组。

3.4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120急救指挥中心(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医疗机构、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相关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等需要调用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3.4.1 120急救指挥中心:受卫生健康部门委托,负责受理呼叫及指挥调度工作,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伤亡及救援情况,组织、调度网络医院和医疗救援队伍参加现场医疗救援,落实伤员后送和信息报告等工作。   

3.4.2 医疗机构:制定并落实院内救治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能力。按120急救指挥中心指令,负责派出紧急医疗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参加医疗救援和伤病员转运工作。及时调配医疗力量,全力收治现场分流的伤员。

3.4.3 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相关医疗救治机构:负责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现场调查与医疗救治。 

3.4.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水源保护和饮用水消毒,病媒生物及鼠害的监测和综合性杀灭,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公共卫生危害因素监测、评估、消毒及卫生处理。

3.4.5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现场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卫生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群众落实预防传染病、化学中毒等公共卫生危害的措施。

3.4.6 中心血站:负责储备和提供突发公共事件的临床急救用血。

3.4.7 健康教育机构:负责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区域群众自我防病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3.4.8 精神卫生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精神卫生紧急救援,加强对高危人群的心理危机干预。

3.5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健康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接受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4  信息监测、共享与报告

4.1  信息监测

4.1.1 以现有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为基础,构建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信息监测和汇总体系。卫生健康部门及其院前急救指挥调度系统具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

4.1.2 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信息的及时性、可靠性、完整性。对于涉及秘密或隐私的信息,收集单位应按相应规定保密。

4.2  信息共享

4.2.1 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信息系统为基础,加强与公安、消防、气象、地震、防汛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建立应急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4.2.2 卫生健康部门收集、交流、报送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应与本级政府应急信息保持一致,并进行同步传送与处理。

4.3  信息报告

4.3.1 信息报告主体。卫生健康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是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受理和逐级上报的责任主体。

4.3.2 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120急救指挥中心接到呼救电话后,要初步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种类、时间、地点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在判断属于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后30分钟内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事态严重时,要立即报上级卫生健康部门。

全市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等发现或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报告后,在30分钟内将事件种类、时间、地点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向事发地的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卫生健康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机构、120急救指挥中心报告或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后,要在30分钟内,将事件发生种类、时间、地点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

市卫生健康部门接到有关医疗卫生机构、120急救指挥中心、有关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的报告后,如属较大及以上级别事件,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和省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市卫生健康部门接到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或通报后,如属较大及以上事件,在30分钟内向省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4.3.3 报告内容。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动态信息、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是否需要上级支援等。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应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危害范围、事态发展和医疗救援情况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和传输。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特别重大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国家卫生健康部门的指挥下,由省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协调。重大、较大、一般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分别由省、市、县三级卫生健康部门指挥、组织开展,必要时可请求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支援。

5.1.1 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

市卫生健康部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要立即向省卫生健康部门、市政府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并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医疗救援工作。

5.1.2 Ⅲ级响应

市卫生健康部门接到较大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市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市政府、市领导小组、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卫生健康部门给予技术支援。凡属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市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开展启动工作。

5.1.3 Ⅳ级响应

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接到一般(Ⅳ级)事件医疗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县(市、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政府、市领导小组及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市卫生健康部门在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5.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5.2.1 调度指挥

(1)120急救指挥中心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呼救电话后,按照“就近、就急、就能力”的原则,调度急救网络医院急救人员及车辆赶赴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并及时报告救援情况;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级别调动相应的救护车到达现场,同时合理组织分流伤病员。

(2)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到达现场的最高职称医师应主动担负现场早期医疗救治任务,并协助指挥。卫生健康部门领导到达后,最高职称医师应主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伤病员伤情并移交指挥权。

(3)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各级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在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加强与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5.2.2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4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5.2.3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依据“专科、就近、及时”的原则,安全转运,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5.3 院内救治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成批伤员的院内救治应分步骤进行。

5.3.1 接诊准备。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大批伤员到医院前,120急救指挥中心应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拟转送的医院和专科,通知接诊医院总值班,医院总值班应立即报告带班领导(或分管领导),调动全院相关医疗救治力量,作好准备工作:通知急诊科做好接诊准备,相关临床科室医务人员到接诊现场集合;通知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如后勤、保卫等)赴现场协调支持抢救工作;必要时通知血库、手术室等作好准备(包括备血、急诊手术等);成立抢救领导小组和专家组,组织全院力量进行有序抢救工作。

5.3.2 预检分诊。成立医师小组负责预检分诊,每组可根据伤情配备相关专科医师参与预检分诊小组,并配备若干名护士。如伤员较多,可成立若干小组同时工作。预检分诊工作要求:初步诊断伤病员的主要病情,把危重伤员与轻伤员作大致区分,对需紧急抢救的伤员要作特别看护和积极处理;根据伤员的主要伤情,确定首诊科室;提出进一步需作的影像学和实验室检查方案;组织轻伤员的输送工作,对危重伤员要指定专人看护。

指定专人负责伤病员的登记和统计,及时掌握每位伤员姓名、性别、家庭住址、伤情及伤员人数、去向等。随着诊断治疗进行,汇总更新统计结果并及时上报。对暂时无法确定姓名的伤病员可试行编号代替。

5.3.3 分诊安置。伤病员的诊断基本明确后,要根据主要诊断将伤病员安置到相关临床科室,危重伤员收入相关专科和ICU,轻伤员可集中于一个区域以便观察管理。此阶段应做到:需手术者应立即送手术室;危重伤员及时安置到相关科室;在轻伤员集中区域,配备专职医护人员负责观察、治疗。

5.3.4 后续治疗。医护人员要在实施正常的治疗措施时,注重必要的心理治疗,消除病人的紧张情绪,使病情早日恢复。

5.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等,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等工作,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次生或衍生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特别针对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做好调查评估、疾病监测、健康教育、卫生处置等工作。

    5.5  信息报告和发布

120急救指挥中心或其他医疗机构在接到报告、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应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即时和定时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即时报告在事发1小时内,定时报告在每日9时前),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或同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本级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

5.6  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有效救治,经本级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医疗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信息报上级卫生健康部门。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结束后,市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处置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总体概况、现场调查处理、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上级政府和卫生健康部门。

6.2 抚恤和补助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根据工作情况,制定合理的人员补助标准,对参加一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工作的专业人员给予补助。

6.3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补偿。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依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特殊专业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对救援队伍加强救援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救援队伍的实战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承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应急队伍能力建设,为救援队伍配齐配足相关应急服务、医疗设备、药品、器械、车辆等,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各项准备工作。

7.2 物资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器械的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3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开展,并根据实际使用追加预算,以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政府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7.4 交通运输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以及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对救护车辆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免征公路通行费;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7.5 其他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红十字会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平顶山军分区负责协调军队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8 附  则

   8.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市政府组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功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8.2 预案制定与修订

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平政〔2006〕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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