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政办〔2019〕41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9-000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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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社会
  • 有效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平顶山市政务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26 浏览次数: 浏览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平顶山市政务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12月11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2月16日

 

 平顶山市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全过程的科学性,明确管理责任,确保项目高效有序开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5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7〕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信息共享;统一协调、实效为主”的原则,注重信息安全,保障电子政务环境健康发展。除有特殊专有用途或特殊行业规定外,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应依托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云、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原则上不得新建业务机房和专有网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出资维护等,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的各类信息化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大数据应用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含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数据库系统等)、信息网络及软硬件支撑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网络信息安全等新建、改建、扩建、升级及运行维护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实施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政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采购、建设实施、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根据不同建设主体,分为统一建设项目和自行建设项目。统一建设项目是指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作为项目单位实施的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项目需求提出单位负责提出明确的业务需求,配合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完成相关工作;自行建设项目是指由项目需求提出单位作为项目单位实施的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职责分工。

(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起草全市政务服务和政务信息化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统筹市级政务信息系统发展规划,做好规划编制、项目初审、监督考核等工作,并对下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作指导。

(二)市发改委负责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资金审核和预算安排,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出台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预算编制规范和标准。

(四)市审计局负责对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市级涉密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

第七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各类规划涉及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应与市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衔接。

第八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照“量力而行、保障重点、综合平衡、预算管理”的原则,研究编制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原则上,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

政务部门应当结合自身业务于每年7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计划,报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审核汇总。

对涉及信息安全、国家部署的紧急任务等情况紧急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不受年度计划约束,直接进入项目报批程序。

第九条  项目单位依据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安排,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提出项目初审申请,并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或实施方案。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依据项目单位提交材料,对项目必要性、方案合理性和节约性、资源共享程度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对专业性强、技术要求较高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应当组织行业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论证。

第十条  项目初审通过后,项目单位应将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出具的初审意见一并提交至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按规定进行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资金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相关使用单位应报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  采  购

第十二条  完成立项审批的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审核批准的采购内容组织采购活动。

 第四章  实  施

第十三条  按照“谁签订合同,谁负责管理”的原则,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建设、执行、验收、管理。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根据需要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申请计算资源、网络线路等基础设施服务,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审核分配。

第十六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牵头建立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沟通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承担的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需进行重大变更或逾期交付的,应及时报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备案;因目标无法完全实现需要终止合同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终止手续,并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备案。

 第五章  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八条  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全部功能开发完成并试运行上线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自行组织初验。项目初验完成且系统连续稳定运行6个月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终验。

终验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将项目验收报告报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备案。

        第十九条  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项目终验结束后12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意见》(发改高技〔2015〕200号)有关要求开展后评价、编写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并报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应加强对项目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评价结果作为市财政局安排项目运行维护经费和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单位其他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对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体监督和应用效果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委依法对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进行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依法对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资金使用、项目绩效进行监督,确保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资金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进行审计监督,项目单位应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审计工作,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提供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顶山市政务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我市政务信息化发展水平,促进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安全可靠、高效运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2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务云,是指依托电子政务外网,为全市电子政务应用提供统一基础设施服务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基础软件和硬件平台。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依托市政务云开展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不得审批、新建、扩建数据中心。现有及新建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按照“上云为常态、不上云为例外”的原则,按要求逐步迁移上云。

第四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作为市政务云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务云统筹管理工作。

市政务云相关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系统的开发、部署、测试、管理、信息更新、软件维护和信息系统等级保护测评、信息安全防护等工作。

市政务云服务商(以下简称云服务商)负责云服务的提供,以及市政务云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工作,配合做好信息系统迁移和上云部署、运行维护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市政务云资源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严禁利用市政务云资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作为采购人统一进行市政务云服务的采购;市级使用单位不再另行采购政务云服务,按照全市统一的政务云服务目录申请服务资源,费用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进行统一结算和支付。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政务云服务费用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  使用市政务云部署政务信息系统,包含申请、审核、开通、变更和退出等环节。

第八条  申请。按照“按需申请、适当冗余”的原则,市级使用单位根据需求向市政务云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县(市、区)使用单位申请,由同级政务服务和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政务云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使用市政务云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政务云服务资源申请;

(二)项目实施及后期运行负责人;

(二)项目设计规模与建设目标;

(三)项目采用的系统架构和开发标准;

(四)项目所涉机房、网络、开发平台、数据库等计算资源需求情况;

(五)项目建成后产生、获取和使用的数据资源及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结合情况;

(六)项目新建或升级后的系统与原有信息系统的结合情况;

(七)项目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及其规范标准;

(八)项目运行维护计划。

第九条  审核。市政务云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规划、按需分配”的原则,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条  开通。云服务商根据市政务云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与申请单位进行对接,为其开通云服务。

第十一条  变更。云服务使用过程中,市级使用单位需要调整云服务资源配置的,须向市政务云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市政务云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交由云服务商实施变更。涉及重大变更的,使用单位须重新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退出。市级使用单位如不再使用市政务云服务,须向市政务云主管部门提交退出申请,同时做好信息系统下线和数据迁移备份工作。使用单位完成数据迁出后,云服务商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及时回收云资源,清除有关数据,终止有关服务。

第十三条  县(市、区)使用单位变更、退出申请流程,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  云服务商负责市政务云的日常运行维护,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7×24小时服务。云服务商应当按照市政务云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日常运行服务保障体系以及值班值守、运维规程、备份恢复、应急响应等制度规范;每年至少组织2次应急演练;每月5日前向市政务云主管部门提供云资源利用情况表、运行维护报告和优化建议。

使用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合理使用市政务云资源,管理政务信息系统日常运行,发现问题及时向市政务云主管部门反映并协同处理;参与市政务云应急处置等演练活动,确保应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  云服务商对市政务云实施升级、优化、调整等重大变更前,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并进行安全影响分析、测试、验证和记录,经评估确保不影响市政务云和政务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方可实施。变更方案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政务云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市政务云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政务云的安全运行工作进行监管,定期组织使用单位开展市政务云资源使用管理和安全培训;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网监部门定期开展市政务云和政务信息系统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的原则,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建设及其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使用单位要加强内部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保障政务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规定对政务信息系统进行定级、测评和安全防护,定期对系统进行漏洞扫描、渗透测试、日志审计、数据备份、系统加固和病毒库升级等安全工作;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时,应及时向市政务云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处置工作。

云服务商负责在市政务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每年组织第三方安全测评机构,对市政务云进行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风险评估,并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测评报告和整改结果报市政务云主管部门备案;制定安全控制策略并实施安全控制措施,持续提升市政务云安全防护能力;每月向市政务云主管部门报送安全报告;与市政务云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应急响应方案,在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时,及时向市政务云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  云服务商应保障使用单位对其政务信息系统数据和文档资源的访问、利用和支配,未经使用单位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访问、修改、披露、利用、转让、销毁用户数据和文档资源。

第十九条  云服务商和使用单位要积极落实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政策,优先选用自主可控、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软硬件产品,增强市政务云安全防护能力,有效保障市政务云安全。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云服务商应确保市政务云的建设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范,并与市政务云主管部门联合制定运营监管计划。

第二十一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从技术服务能力、安全保障能力、云资源可靠性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对云服务商进行监管和考核;从使用政务云开展工作情況、云资源利用率、安全管理和数据共享等方面,对使用单位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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