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前考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9年3月19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3月28日
平顶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前考古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8〕5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按照“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工作方针,扎实推进平顶山市国有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考古前置工作,实现提前发现并保护地下文物遗迹、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减少建设项目前期运作成本、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的总体目标。
二、适用范围
2019年4月1日起,各县(市、区)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的,适用于本方案。
三、工作程序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前开展考古工作程序
拟供应宗地所属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前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委托单位(以划拨方式供应的项目,可由项目单位直接委托)。考古业务工作由市文物部门协调、组织实施并审批。
1.办理考古委托手续。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前,或在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办理考古委托手续。市本级宗地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文物部门窗口进行考古工作委托,办理考古委托手续;县(市、区)宗地到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文物(文化)部门窗口进行考古工作委托,办理考古委托手续之后,县级行政服务中心文物(文化)部门窗口要立即将考古委托手续等相关信息传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文物部门窗口。
2.签订考古勘探协议。接到考古工作委托后,市文物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考古工作任务交办给市文物保护咨询服务中心;市文物保护咨询服务中心进行实地调查,符合考古调查、勘探条件的,与委托单位签订考古勘探协议;委托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考古调查、勘探费用,为考古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考古勘探协议同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文物部门备案。
考古调查范围内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由市文物部门会商有关部门提出具体的文物保护意见,依照有关规定报批。
3.组织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市文物部门组织考古工作单位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并于野外考古工作结束7日内出具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报告。考古勘探未发现地下文物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文物部门窗口出具基建用地文物审查批准书;发现有埋藏文物的,由市文物部门会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保护措施,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报上级文物部门批准后,由委托单位与考古发掘单位签订考古发掘协议,支付考古发掘费用。考古发掘结束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文物部门窗口出具基建用地文物审查批准书。
(二)其他国有建设用地考古工作程序
本方案实施前,各县(市、区)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明确建设单位的项目,工程开工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按照原有程序进行(申报—调查—签订合同—勘探—出具报告—审批)。
四、职责分工
(一)拟供应宗地所属县(市、区)政府
拟供应宗地所属县(市、区)政府负责拟出让土地清表(垃圾清运、地面硬化层破碎、地上建筑物和土沙石堆的清理、地面附属物的清理等)工作,确保拟出让土地达到考古勘探的条件;负责拟出让土地考古发掘前的场地保护工作。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拟出让土地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计入土地出让成本。
(三)财政部门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填报的“河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及时予以清算。
(四)文物(文化)部门
市、县两级文物(文化)部门负责办理考古委托手续工作。市文物部门负责组织考古工作单位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检查监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前的考古工作,根据考古调查、勘探的要求,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土地清表工作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落实“净地”供应制度,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扎实做好本职工作,深入研究,开拓创新,有效助推考古前置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建立制度,严格流程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紧密协作,建立全市考古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行新的考古工作程序和要求,定期召开考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支付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保障考古前置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注重统筹,确保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本方案为抓手,切实加强对考古前置工作的统筹、支持,有力推动文物考古的前置工作开展,努力形成上下互动、左右联动的良好工作局面。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HNDC—2019—ZFBGS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