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1日
平顶山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持续打好平顶山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护和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确保完成省政府“碧水工程”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下达我市的水质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和河南省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7〕74号)等有关规定,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北汝河、沙河、澧河和洪河流域各县(市、区)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平顶山段的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
第三条 平顶山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包括地表水(出境水河流、入白龟湖4条河流、湖库)考核断面、饮用水水源地(含地下水)、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平顶山段和水环境风险防范的生态补偿。生态补偿资金按月兑现(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金按国家要求的监测频次计算兑现)。
第四条 凡由省政府进行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考核的水体,按省政府考核结果落实。
第五条 地表水考核断面生态补偿。
(一)对各县(市、区)地表水责任目标考核断面实行分级生态补偿。
1.当月断面水质达到年度水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的,给予生态补偿金10万元,每提高一个水质类别,再奖励10万元。(年度水环境质量目标中另行规定目标值的特殊因子,每升降50%视为一个水质类别)
2.当月断面水质每降低一个水质类别,扣收生态补偿金40万元。
(二)上游入境断面水质超标时,扣除上游入境断面对下游出境断面的水质影响。
第六条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生态补偿。
(一)各县级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均应达到或优于Ⅲ类。当月每提升一个水质类别的饮用水水源地, 给予县(市、区)10万元生态补偿金。
(二)各县级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同Ⅲ类水质相比,当月单个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每下降一个水质类别, 扣收县(市、区) 100万元生态补偿金。
第七条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平顶山段生态补偿。
(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辖区段干渠水质必须稳定达到Ⅱ类。
(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输水总干渠当月水质未达到Ⅱ类的,按省政府考核结果落实生态奖惩措施。
第八条 水环境风险防范生态补偿。
对出现以下水环境风险的县(市、区)除扣收上述有关地表水考核断面、饮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平顶山段生态补偿金外,另外扣收相应的生态补偿资金。
(一)凡发现河流水质当月出现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现象,除承担当地和下游地区经济损失外,当月一次性扣收县(市、区)50万元。
(二)当月出现跨界水污染事件或造成其他重大不良影响事件的,根据造成污染事件的责任主体,除承担当地和下游地区经济损失外,当月一次性扣收县(市、区)100万元。
(三)当月出现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县城和平顶山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除承担经济损失外,当月一次性扣收县(市、区)100万元。
(四)凡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的,取消对该县(市、区)的所有生态补偿奖励;同时出现上述多种情况的,实行累计扣收。
第九条 市环保局负责计算各县(市、区)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的扣收和奖励额度。市财政局负责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的扣收和奖励结算工作。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每月10日前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通报上月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扣收和奖励情况。
第十条 扣收生态补偿资金除用于奖励相关县(市、区)外,结余资金纳入全市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若扣收县(市、区)资金不足以安排奖励资金,缺口部分市级财政另行统筹安排。奖励县(市、区)资金,由县(市、区)专项用于环境治理支出。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凡发现有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2009〕6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白龟湖上游4条河流实施生态补偿的通知》(平政〔2012〕74号)、《平顶山市环保局平顶山市财政局平顶山市水利局关于平顶山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平环〔2012〕2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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