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与县(市、区)财政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平政〔202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财政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加快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与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2021〕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1〕75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平政〔2018〕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市与县(市、区)财政体制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省财政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
(一)县(市)省财政全面直管。按照省政府要求,将省财政直管县(市)范围扩大到全部县(市),舞钢市、宝丰县、鲁山县、叶县由省财政直管(汝州市、郏县已由省财政直管)。各县(市)财政体制由省财政直接核定,财政收入除上划中央和省级部分外全部留归当地使用,市级不再参与分享;县(市)范围内由地方承担的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调整为省与县(市)分担,市级不再分担;对改革形成的财力转移,按照保存量的原则以2019年为基期,核定划转基数。各类转移支付、债券资金由省财政直接下达到县(市);省财政直接向各县(市)调度现金,办理财政结算。
(二)调整优化市与县(市、区)收入分配关系。
1.除中央调库返还收入外,省级将适合下划的固定税收收入全部按照属地原则下划我市,原省级分享舞钢市、宝丰县、鲁山县、叶县(平顶山尼龙新材料产业集聚区除外)和石龙区税收收入全部留归当地使用;原省级分享市内五区(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税收收入,除水资源税收入30%部分和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税收收入外,市与市内五区五五分享。原市级分享舞钢市、宝丰县、鲁山县、叶县(平顶山尼龙新材料产业集聚区除外)税收收入全部留归当地使用。
2.省级分成县(市、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20%,其他税收收入的15%,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非税收入(不含地方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矿业权出让收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及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15%,通过财政年终结算上解省财政。省级分成收入以2019年为基期,分别核定返还基数,通过财政年终结算返还县(市、区)。2022年及以后年度县(市、区)有关财政收入若低于2019年水平,省财政分别扣减相应返还基数。2022年以前年度历次财政体制调整形成的各类税收返还、补助(上解)基数继续执行。
3.原体制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罚没收入和社会抚养费实施的增量分成政策不再执行;对由原地税部门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和烟叶税实施的增量上解政策不再执行。原分成的收入增量,以2019年各县(市、区)实际上解额核定固定基数,通过财政年终结算上解办理。
4.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平顶山尼龙新材料产业集聚区收入分享问题的通知》(豫财预〔2022〕14号),平顶山尼龙新材料产业集聚区范围内产生的所有地方税收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及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市与叶县按50%∶50%的比例分享,纳税地点不变,由市税务局按分享比例直接缴入各级国库;平顶山尼龙新材料产业集聚区范围内招商引资成本、项目建设、机构运转等支出,由市本级统一拨付,市与叶县按50%∶50%的比例分担,叶县分担50%部分上解省财政后补助市本级。
二、完善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市级分担办法
(一)基本公共服务、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相关事项市级分担办法。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残疾人服务11个事项,以及教育领域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义务教育阶段乡村教师生活补助、高校国家助学金3个事项,医疗卫生领域婚前保健、艾滋病防治一线医务人员救治补助2个事项,舞钢市、宝丰县、鲁山县、叶县调整为省级分别分担40%、40%、60%、50%,市级不再分担;市与市辖区省级分担比例调整为30%后,市级分担比例保持不变,因省级分担比例变动产生的财力转移,直接划转为区级补助(上解)基数。
(二)其他按比例分担事项市级分担办法。
1.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在政策执行期内市级分担比例仍按原政策执行。
2.需长期实施或原政策执行到期后需延续实施,以及新增与人民群众生活相关且确需市级分担的事项,市与市辖区分担比例逐步统一到市级不超过30%。
3.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发文,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发文,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市级分担的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继续按原办法执行。
(三)市财政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财政状况,适时对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市级分担办法进行动态调整。
三、其他事项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市与县(市、区)财政体制改革,是落实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放权赋能激发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动力活力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分工、协调配合,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明确管理职责。市财政要继续加强对县(市、区)财政工作的指导监督,做好收支月报、财政预决算等省级委托的一般性工作事务。县(市、区)财政要结合省、市职责调整情况,主动加强与省、市财政的沟通对接,自觉接受指导监督,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
(三)合理确定结算事项。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市性工作,市财政可结合市级财力状况继续对县(市、区)予以支持;因年度间资金波动较大或为阶段性工作而未纳入体制改革划转基数的事项,政策存续期内,通过省与市县年终结算据实办理。
(四)科学核定划转基数。此次市与县(市、区)财政体制改革有关划转基数由市财政局以2019年财政决算数为依据,另行核定下达。
此次市与县(市、区)财政体制改革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已入库收入与本通知不符的,应按此及时办理调库。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2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