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2020年7月2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7日
平顶山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9〕8号)精神,进一步构建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技术转移规律、产业发展规律的技术转移体系,全面提升科技供给与转移转化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改革牵引、创新机制,问题导向、聚焦关键,纵横联动、强化协同”的原则,从基础架构、转移通道、政策环境和支撑保障等方面进行系统布局,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国内外高水平科技成果在我市集聚转化,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推动我市综合实力高质量重返全省第一方阵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建设目标。到2022年,基本建成重点产业领域先行、功能层次明晰、技术转移链条全面、适应平顶山市产业特色和优势的技术转移体系。培育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3家;培育技术经纪(经理)人、技术转移管理和服务人员等专兼职技术市场从业人员100名以上;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落地转化科技成果300项以上;技术合同成交额力争达到7亿元。
到2025年,全面建成功能完善、体制健全、运行高效、特色突出的技术转移体系,形成技术、资本、信息、企业深度融合的技术转移生态系统。全市技术合同成交金额力争突破10亿元。
二、优化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基础架构
(三)培育壮大技术转移主体。充分发挥市科技重大专项、“鹰城英才计划”创新创业高端人才(团队)引育工程作用,围绕电气制造、尼龙化工、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鼓励企业引进一批具有重大技术突破和较强产业化能力的技术成果和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建立企业、项目、人才“三位一体”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技术转移机制,大幅提升企业科技创新活力、承接技术转移转化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其高质量快速发展。到2022年,全市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总量200家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300家以上,引进培育高层次创新人才30名、高层次创新团队10个以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强化我市科技计划的市场化、产业化导向,将项目成果的应用转化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拉近成果与市场的距离。加强自主创新,力争在重点产业关键技术和环节创造一批可产业化的标志性科技成果。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研发投入和组织实施中的主体作用,支持鼓励企业转移转化先进技术成果,对我市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市转化、产业化的,市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关联企业间技术转移活动除外;对市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部门已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在我市实施技术转移转化,市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经获得省级以上财政经费支持的不重复支持。对技术经纪(经理)人在本地开展的技术转移活动,按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的1%予以奖补,同一技术经纪(经理)人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一批聚焦细分领域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中试熟化基地等,对业绩突出的,市财政视财力情况,按有关规定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协,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发展壮大技术转移机构。加强对全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发展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引导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市场化、规范化发展,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努力引进培育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一批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市财政视财力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组织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和服务。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牵头或参与承担省、市重大科技专项、自然科学基金等各类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鼓励承接社会组织及个人委托的科技开发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六)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加快培养技术转移领军人才,将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经理)人等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市专业人才培养体系。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立技术转移课程或增设相关学科、专业。鼓励高校与企业、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等联合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通过项目、基地、教学合作等多种载体和形式,组织开展技术转移公共政策及实务操作、技术市场法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培训。(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七)建设开放的科技大市场等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组织。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并重,推进技术转移服务集成化、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发展,提升技术转移体系整体效能。充分发挥平顶山市科技大市场功能优势,提升技术转移服务水平,培育建设功能完善、辐射能力强、具有地方特色的科技大市场,组织开展科技成果信息发布、评估、挂牌、并购、拍卖、咨询辅导等专业服务,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快设立中国科学院河南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平顶山分中心,促进我市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与中科院有关研究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作。引进中科院有关研究所与我市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促进技术与资本、人才等要素加速融合。鼓励市科协根据主导产业科技需求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推行技术成熟度评估、科技成果质量鉴定、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评价,促进技术成果规模化应用。引导各类中介机构为技术转移提供知识产权、科技金融、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文献情报、技术评价等专业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协、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八)促进技术合同登记。加强技术合同登记站和登记人员管理,建立完善技术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和持证上岗等制度,加强技术合同登记人员业务培训和考核,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支持市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其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登记技术合同。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上登记方可享受相关财政奖补政策。落实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拓宽技术转移通道
(九)依托创新创业促进技术转移。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通过到企业挂职或兼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等多种形式,推动科技成果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采用设立流动岗位等方式吸引社会创新创业人才兼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深化产学研合作渠道,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紧密结合建设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为社会大众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新创业服务。到2022年,建设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总量达15家以上。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通道,鼓励骨干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产业链相关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建立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产业技术集成创新和技术成果转移转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深化军民融合发展。强化军民技术需求对接,开展军民合作研究开发、军民两用技术转移转化。围绕我市产业发展对技术转移的需求,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我市相关企业参与军品科研生产,开发芳纶、尼龙等应用领域新产品,支持企业与军事院校、军工科研所、军工企业采取技术转移、合作开发、二次开发等方式助推新产品技术成果在军用服装、军用车辆等领域应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一)推动科技成果跨区域转移扩散。积极推动与上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重点科研院所和知名高校的科技合作,实现我市科技发展与国家、省战略目标紧密结合,加快国家级、省级创新资源向我市聚集。深化与国内外先进发达地区的科技创新合作,探索科技成果利益分享和合作共赢模式,围绕关联性和互补性强的产业,在人才、项目、资金、平台等方面开展务实合作,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我市企业组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等研发机构,促进优秀技术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到2022年,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等研发机构总量达到260家以上。畅通国家、省、市、县(市、区)技术转移渠道,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转化高水平科技成果。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领辐射作用,推进科技与金融、军工与民用、外地与本地、产业与院所“四个融合”试点示范,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支持开展科技扶贫和推进乡村振兴工作,加快新技术、新成果、新品种向农村地区转移转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二)拓展国际技术转移空间。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积极推进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科技合作,引进一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关键技术;积极参与国家“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技术双向转移,支持在我市合作建设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完善政策环境和支撑保障
(十三)树立正确的科技评价导向。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完善科研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对主要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科研人员,加大技术转让、开发、咨询与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把技术转移转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为绩效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等的重要依据。对我市技术转移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相关方面专家或荣誉称号。(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
(十四)强化政策衔接配套。加强政策衔接配套和资源统筹,形成全市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单位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定位和任务分工,及时清理和修改完善现行管理制度,研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指导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制定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协同推进技术转移。(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五)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服务。探索设立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设立子基金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深入开展“科技贷”“专利贷”“科技创新券”业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科技分(支)行和科技金融服务事业部,建立专业化团队和服务机制,开发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小微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平顶山银保监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完善适应新经济新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激发各类创新主体创新创业动力与活力。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维权专项行动,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和快速维权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提高知识产权执法和维权援助能力。完善知识产权运营体系,促进知识产权商品化、资本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向企业许可实施知识产权,或以知识产权出资方式投资入股,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七)营造有利于技术转移的社会氛围。针对技术转移过程中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领导履行成果定价决策职责、科技管理人员履行项目立项与管理职责等,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完善尽职免责政策,形成敢于转化、愿意转化的良好氛围。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营造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市场环境,形成有利于技术转移的良好生态环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市科技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审议相关重大任务、政策措施。市科技局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研究落实促进技术转移的相关政策措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办法,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大胆实践,创造性地做好各项工作。(责任单位:市科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九)抓好政策落实。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我市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着重抓好具有标志性、关联性作用的改革举措落实。建立政策落实责任制,强化对各县(市、区)技术合同成交额的考核。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把技术转移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规划、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责任单位:市科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技术转移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对建设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进一步完善投入机制,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加大对建设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构建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培养技术转移专业化人才等重点工作的支持力度,形成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相结合的多元化投入格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一)开展监督评估。强化对本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评估,建立监测、督办和评估机制,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掌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宣传和政策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形成支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