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地价调控作用,促进城镇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7〕42号)有关规定,我市已完成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现将新的《平顶山市市区土地基准地价表》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顶山市市区(含新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平政〔2009〕41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顶山市新城区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平政〔2009〕105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顶山市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平政〔2015〕2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执行平政〔2015〕2号文件的通知》(平政〔2015〕46号)同时废止。
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