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发展,构建和谐人居环境,推进我市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特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政策鼓励与市场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强化政策支持,建立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对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市内3区现有工业企业分批分期有序实施“退城进园”,力争实现老城区工业企业“退出城区、进入园区”,让工业企业通过搬迁做大规模、做强实力、转型升级,不断优化城市建设总体布局,改善城区环境质量,推进经济、城市、社会、生态转型,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二、搬迁范围及方向
(一)“退城进园”工业企业原则上是指处于市内3区的工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退城进园”:
1.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影响城市功能格局的;
2.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影响城区生态环境的;
3.因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需要搬迁的;
4.因实施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占用企业土地的;
5.确需实施“退城进园”的重污染工业企业。
对符合国家环保和能耗政策标准的危化企业、存在安全或交通隐患的企业、影响城区居民生活质量的企业,要加快实施“退城进园”;对不符合国家环保和能耗政策的危化企业,要依法依规逐步予以强制取缔。
(二)“退城进园”工业企业入驻的园区包括与规划主导产业相关联的9个省级产业集聚区、省级及以上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及市、县两级规划建设的专业产业园区。
三、政策措施
(一)资金奖励政策。建立市工业企业“退城进园”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按照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奖励“退城进园”工业企业搬迁和新项目建设。
(二)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新项目用地政策。“退城进园”工业企业入驻园区的新项目用地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
(三)“退城进园”工业企业搬迁项目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退城进园”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进行管理,优先推荐争取国家、省相关优惠政策和资金基金支持;优先作为市级相关专项资金或基金项目重点支持对象。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市内3区符合搬迁条件的工业企业原则上不再扩大规模,不再实施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四、利益分配
“退城进园”工业企业利益分配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平政〔2018〕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保障
(一)市政府成立平顶山市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工业经济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部门组成,统筹协调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企业搬迁发展的重大政策,协调、解决工业企业“退城进园”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协调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有关事宜。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退城进园”工作的综合协调;市发改委负责指导“退城进园”企业搬迁或新建项目向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布局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调度、拨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搬迁企业新址土地的用地手续办理和原址土地的出让手续办理、搬迁企业新址规划和原址土地利用规划等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办理企业原址、新址建设手续;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分级审批权限负责办理或督促办理搬迁企业新址项目的环评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企业“退城进园”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三)企业所在地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实施工作。要摸底排查,制定方案,统筹安排市内3区现有工业企业分批分期有序实施“退城进园”;企业“退城进园”方案获得市政府批准后,迁出地政府负责做好“退城”企业搬迁及外部环境营造等工作;迁入地政府负责“进园”企业基础设施配套、周边环境协调及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对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所涉事宜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确保“退城进园”工作顺利开展。
六、工作程序
(一)由企业向所在地政府提交“退城进园”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企业现状,搬迁原因及搬迁改造投资规划,入园项目投资规模、技术水平、效益预测及搬迁时间计划进度安排等。
新建项目不能简单复制老企业,要实现技术工艺明显提升、生产规模显著扩大,通过搬迁改造推进产业提质、转型升级、产品结构优化、经济效益提高。
(二)企业所在地政府对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后,提出建议方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四)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方案获得市政府批准后,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企业搬迁实际进度,及时兑现各项支持政策。
对已经“进园”尚未“退城”的工业企业,可“一事一议”,研究决定。
七、附 则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若本意见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相关政策相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相关政策的规定为准。
(二)其他行业及企事业单位申请享受“退城进园”政策的,可“一事一议”,参照执行。
201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