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政〔2018〕38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8-00001
  • 发布日期
  • 2019-01-04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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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社会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河道砂石资源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9-01-04 浏览次数: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秩序,巩固提升河道采砂整治成果,保护河湖生态环境,保障河道防洪、供水和涉河工程安全,支持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8〕56号)等有关精神,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河道砂石资源管理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巩固提升河道采砂整治成果,建立健全科学开采、持续利用、管理规范、安全有序的河道采砂管理长效体制机制,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良好河流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开采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强化规划约束,严格许可管理,实行总量控制,科学治理,既要治理与经营兼顾,又要疏浚与采砂结合,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二)坚持政府主导、综合治理

实行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监督,加强部门沟通协调,上下联动,联合执法,畅通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共同参与、共同保护河流生态的良好氛围。

(三)坚持属地管理、党政同责

实行属地管理、党政同责,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全面落实河长制,充分发挥各级河长作用,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体系。

(四)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

立足实际,创新管理模式,统一经营管理,科学规划建设砂场,实行封闭式、工厂化、生态型、标准化作业,着力从根本上解决河道采砂的突出问题。

三、主要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河湖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借鉴南阳市、信阳市等省辖市的管理模式,对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发证、统一开采、统一销售、统一收益分配、联合执法的“五统一联”管理模式。

(一)统一规划

沙河、北汝河、澧河、甘江河采砂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县(市、区)水利局编制,征求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等部门意见后,报省水利厅批准;其他河道采砂规划由县(市、区)水利局组织编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水利局批准。各县(市、区)水利局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市场需求,拟定本辖区下年度可采区采砂方案。沙河、北汝河、澧河、甘江河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经县级政府同意,报省水利厅备案后组织实施;其他河道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经县级政府同意,报市水利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统一发证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县(市、区)水利局根据批准或备案的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统一发放给采砂企业。《河道采砂许可证》统一采用省水利厅印制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印制和发放。各县(市、区)水利局应在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2周内,将采砂许可证复印件报市水利局备案;每年1月10日前将本辖区上年度河道采砂许可证审批发放及实施情况报市水利局备案。

(三)统一开采

河道砂石由各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开采,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随意开采。采砂企业要按规定在河道采砂现场设立公示牌,严格按照许可的地点、范围、开采底线高程、开采总量和作业方式等进行开采,对弃渣弃料和采砂坑要边开采、边清除、边平整;要认真做好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要尽量减少砂资源的囤储量,避免扬尘对环境造成影响;要采取在各站(点)安装地磅,不定期对采砂范围、开采底线高程进行测量等方式,严格控制开采范围、开采底线高程和开采量;要在采砂现场、各站(点)进出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加强对采运砂机具、运砂车辆和现场监管人员进行监控,监控信号要接入现场管理单位及水利部门设置的监控平台;要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堆砂场,禁采期采砂机具必须撤离河道管理范围,并平整砂石和河道弃料,修复相关设施。同时,采砂活动对河道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应承担修复责任。

(四)统一销售

河道砂石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统一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运输、囤积、买卖。发证单位、采砂企业、采砂现场管理单位要在采砂现场联合核签市水利局统一印制的《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作为河道砂石合法来源证明。未取得采运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收购、囤积和销售砂石。销售价格由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开采成本、税额、管理成本、合理利润及市场情况综合确定指导价。要强化砂石外运外销管理,对没有取得河道砂石采运单的,禁止外运外销。各县(市、区)政府要谋划砂石生产加工销售场地建设,结合实际,按照封闭式、工厂化、生态型、标准化作业的原则,合理布局砂石生产加工销售场地。

(五)统一收益分配

各县(市、区)砂石收益的10%由县级财政局直接划转上缴市财政局,作为国有资本经营收入进行管理,其余部分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制定分配方案。河道采砂收益主要用于河道整治、水生态保护、堤防及岸坡防护工程建设、设施维修和更新改造、采砂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编制、采砂管理和执法设备的购置及办公等费用,结余资金按照盘活存量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市政府从上缴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奖励河道砂石经营管理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单位和个人。

(六)实行联合执法

市、县级政府建立由水利、公安、纪检监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保、林业、安监等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参加的河道采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专题研究河道采砂管理执法联动、部门协调、专项行动等重大事项。定期联合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市级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县级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对行政边界河段,由市水利局组织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签署合作协议,协调解决上下游、左右岸的联合执法问题,共同打击界河非法采砂行为。  

(七)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已出让河砂开采权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依法依规与开采权人妥善协商予以收回。囤积的砂石,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调查处理,有合法来源的,与砂石所有人妥善协商予以回收;无合法来源的,予以没收。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河道砂石资源管理改革涉及面广,事关国家、企业、个人等多方利益,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实施河道砂石资源管理改革,是践行生态文明理念和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要举措,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的关系,统筹谋划,科学规划,合理开采,规范管理,确保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经营管理依法、科学、有序、可控,保障河道防洪、供水、涉河工程和水生态安全,构建河畅、岸绿、水清、景美的河道生态环境和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

(二)加强领导,稳妥推进

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经营实行属地管理和党政首长负责制,县级党委、政府负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下级部门的指导工作。要把河道砂石开采经营管理纳入各级党委、政府、河长及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范围,加大分值比重,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关系,确保在2019年1月31日前,全面完成河道采砂管理改革工作。

(三)明确职责,强化监管

1.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对河道砂石开采放线、现场施工及现场清理、验收等进行全程监理。发证单位要完善现场监管、日常巡查及日报告制度,明确现场监管人员,对重要采砂场派人实行旁站监理;要建立信用记录,对失信的企业、个人予以公布,并禁止从事河道采砂;要对采砂机具等设施及所有人等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并将采、运砂船只、车辆等机具进行统一编号,在明显位置设置统一标识,加强日常管理。

2.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流、河段的采砂管理工作,将河道采砂管理作为河湖管护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河长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河长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督导,并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下级河长难以解决的采砂管理问题,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河长。

3.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共同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职责。水利部门负责采砂规划编制、审批和采砂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监督指导采砂企业依法开采,到期、到量后收回河道采砂许可证;依法依规查处河道内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侵占农田、耕地、荒山等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打击,全面取缔非法囤积、买卖点。林业部门负责查处采砂造成的乱占林地湿地、乱砍滥伐林木案件。环保部门负责督促采砂企业落实环保措施,查处采砂、洗砂、运砂、储砂过程中污染环境的行为。公安部门负责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砂石开采经营过程中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处置阻碍和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违法开采、运输(无证外运)、囤积、销售和盗采河道砂石的违法分子及其保护伞进行深挖细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采砂、运砂船舶和车辆管理,依法打击证照不齐全船舶和车辆从事采砂运砂作业、擅自设置码头,查处无合法来源运输、超限超载运砂车辆。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在砂石开采经营管理中履职尽责不到位、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引导,营造氛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社会各界理解、支持河道砂石资源管理改革工作,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市、县两级要建立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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