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市长基础教育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9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7年10月26日
平顶山市市长基础教育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加快教育改革创新,强化教育管理,建立和完善基础教育教学评价和激励机制,调动教育教学工作积极性,推动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省、市关于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市长基础教育质量奖,奖励我市在教育事业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普通中学及其管理人员和优秀教职员工。市长基础教育质量奖每年评选1次。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初中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
第四条 市长基础教育质量奖分教育管理奖和教育成果奖。每年奖励资金约800万元,其中教育管理奖约400万元、教育成果奖约400万元。
(一)教育管理奖
1.高中教育管理奖
参评对象:全市普通高中学校。
依据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学生思想道德建设、高考情况、学校安全、教育信息化应用等方面进行考核,A类高中(指省级示范性高中,下同)评选出3所学校,依次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B类高中(指除A类外的其他高中,下同)评选出5所学校,依次奖励30万元、22万元、18万元、15万元、10万元。
2.初中教育管理奖
参评对象:全市初中学校。
依据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中考情况、学校安全、教育信息化应用等方面进行考核,评选出一等奖4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8名,依次奖励12万元、10万元、8万元。
(二)教育成果奖
1.高中学校综合进步奖
参评对象:全市普通高中学校。
依据文明学校创建、学校特色建设、课程改革效果、高考成绩等方面进行考核。A类高中评选出1所学校,奖励6万元;B类高中评选出1所学校,奖励4万元。
2.高中学科教育成果奖
参评对象:全市普通高中学校。
依据学校课程改革效果、科研成果、文化课学科特色建设、高考成绩等方面进行考核,A类高中每学科评选出教育成果奖3个,依次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B类高中每学科评选出教育成果奖5个,依次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3.初中学科教育成果奖
参评对象:全市初中学校。
依据学校课程改革效果、科研成果、文化课学科特色建设、中考成绩等方面进行考核,每学科综合评选出一等奖4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8名,依次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
4.学校教育创新成果奖
(1)A类普通高中突出贡献奖
依据A类高中文明学校创建、创新实践教育成果、学校特色建设、育人效果等方面进行考核,评选出3所突出贡献先进学校,依次奖励13万元、10万元、8万元。
(2)B类普通高中特长教育奖
依据B类高中文明学校创建、艺术体育教学质量、学校特色建设、育人效果等方面进行考核,评选出5所特长教育先进学校,依次奖励10万元、8万元、7万元、5万元、4万元。
(3)初中质量进步奖
依据学校全面育人效果、教学质量提高幅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评选出6所质量进步学校,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依次奖励10万元、6万元、5万元。
(4)初中艺术体育成果奖
依据学校艺术体育学科建设、特长生培养等方面进行考核,评选出6所艺术体育先进学校,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依次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
(5)初中创新实践成果奖
依据学校创新实践教育开展情况及成果进行考核,评选出6所创新实践先进学校,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依次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
5.教育教学研究奖
参评对象:全市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
依据学科成果、教育科研、中考高考成绩和对学校的指导引领作用,评选出3个先进单位,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依次奖励10万元、9万元。
第五条 市长基础教育质量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市长基础教育质量奖的评选和奖励工作在平顶山市市长基础教育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市长任委员会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教育局负责市长基础教育质量奖评选办法的制定和评选、奖励等具体工作,评选结果须报委员会同意。
第七条 市直中学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的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县(市、区)属普通中学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的奖励资金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八条 依据评选结果,对市直中学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对县(市、区)属普通中学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的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拨付。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奖励资金作为教育科研经费,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的提升;学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和优秀教师的奖励,通过建立完善奖励机制,营造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
获奖单位要制定市长基础教育质量奖奖金分配方案,市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和市直中学奖金分配方案,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和县(市、区)属普通中学奖金分配方案,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对在基础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奖励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评选资格,并视情节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凡在师德师风、学生思想建设、学校安全、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考试等方面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单位当年市长基础教育质量奖评选资格。
第十二条 获奖单位未严格按照本单位市长基础教育质量奖奖金分配方案使用奖励资金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的评选资格,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财政部门收回其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对小学基础教育工作进行奖励的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照本办法制订。民办学校奖励,按有关规定另行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