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人防函〔2016〕3号
- 索引号
- 005452583/2016-00008
- 发布日期
- 2016-10-14
- 主题分类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市规划局:
《河南省平顶山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提案第402号〈限期整改,恢复地下停车场使用功能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针对第二条建议中提出的“对一些小区以人防工程报建的地下车位、车库,应进一步明确界定为业主公共财产,由业主协商共同合理使用车位……”,特回函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人防工程的所有权问题目前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规定,在现实中存在着争议。
(联系人:王睿 联系电话:2157016)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