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政〔2020〕17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20-00013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 主题分类
- 应急预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20年4月30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23日
平顶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维护我市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平政〔2019〕12号)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市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因素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协同应对、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市委、市政府统筹指导,协调全市应急资源予以支持。在事发地县级党委领导下,政府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和专业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应急力量为突击、以社会救援组织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依规、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推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突发事件应对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1.4 突发事件分类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4.1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1.4.2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1.4.3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4.4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极端暴力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5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逐级介入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初判发生Ⅰ级、Ⅱ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及时报请省政府批准启动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由省级前方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配合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县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对突发事件进行前期处置。初判发生Ⅲ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负责响应处置;同时,事发地县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前期处置。初判发生Ⅳ级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响应处置,按照县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和重要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1.6 应急预案体系
平顶山市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6.1 应急预案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
1.6.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中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职责任务分解细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机构、责任人。单位和基层组织根据自身实际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纳入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的工作安排或现场处置方案。事件行动方案主要包括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制
2.1.1 领导机制
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是全市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全市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市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由市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市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组成。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是市级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现场指挥部是市级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处置机构,负责指导县级现场指挥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部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必要时由总指挥部负责应对。
2.1.2 总指挥部
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各专项指挥部的工作,必要时负责指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总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市政府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市直相关部门和平顶山军分区、武警的有关机构组成。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总指挥部办公室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总指挥部的工作要求,督促落实总指挥部议定事项和工作安排,做好总指挥部日常工作运转,指导协调专项指挥部办事机构工作。向总指挥部提交全市突发事件情况报告,研究提出总指挥部重点工作安排建议,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参与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助,协助总指挥部做好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专项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发展态势提出应对建议,协调做好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救急、救援、救灾工作。
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方针政策,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总指挥部要求,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突发事件防范、应急资源保障等。
2.1.3 专项指挥部
总指挥部下设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市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市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市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
专项指挥部在总指挥部领导、指导、协调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相关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专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1.4 现场指挥部
发生Ⅲ级、Ⅳ级突发事件后,由专项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派出现场指挥部,指导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承担处置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各项指挥、协调、保障工作,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资料保障、监测预警、舆情引导、医疗保障、救灾物资保障、安保交通、通信保障、后勤保障、调查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组。
2.2 县级及基层组织指挥机制
2.2.1 领导机制
县级政府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县级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成立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强化应急管理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社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2.2 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由县级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资料保障、监测预警、舆情引导、医疗保障、救灾物资保障、安保交通、通信保障、后勤保障、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2.3 专家组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3.1.1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并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各类突发事件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分析、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政府,并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3.1.2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完善村(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法律、政策等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1.3 核设施、战略物资储备库、水利水电工程、油气输送管道、油气储运设施、水上航道、铁路客运专线和干线、高压输变电工程、大中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3.1.4 县级以上政府城乡建设规划应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按照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以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 风险监测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气象、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检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3 风险预警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应急广播等各类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3.3.1 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预警信息后要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3.3.2 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地区的政府通报。同时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及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通知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3.3 采取预警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预警级别、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等。
(3)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况预置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活动。
(9)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或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3.3.4 预警解除。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信息的政府或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县级政府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村(社区)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基层网格员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4.1.2 突发事件发生后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有关村(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通报相关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本级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以及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
信息报送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等经济损失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4.1.3 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情况。
4.1.4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当局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1.5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区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4.2 先期处置
4.2.1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4.2.2 事发地村(社区)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并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2.3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3 指挥协调
4.3.1 组织指挥。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市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市、县两级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应对、分级响应的原则,分别负责相应各级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政府应根据事发地政府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的应对。
4.3.2 现场指挥。市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县级现场指挥部要服从市级现场指挥部的领导。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及建议,设立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布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上级政府派出现场指挥部时,下级应急指挥机构应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4.3.3 协同联动。驻平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4 处置措施
4.4.1 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并指导地方相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4.4.2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根据处置需要,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多项或其他应急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染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措施,并进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要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弃物。
(7)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0)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11)组织开展救灾捐款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2)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3)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4)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的必要措施。
4.4.3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以下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带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4.4 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我市经济发展稳定时,市政府或经市委、市政府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4.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4.5.1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突发事件处置的县级以上政府要在事发后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简要信息,及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必要时,按照国家、省、市信息发布的有关工作机制,由上级政府及其相有关部门统筹协调。
4.5.2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通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5.3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突发事件处置的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5.4 未经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县级以上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恢复重建
5.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法律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平顶山银保监分局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调查评估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或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根据有关规定,Ⅰ级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由突发事件发生地省级政府、设区的市级政府、县级政府负责调查。省级政府、设区的市级政府、县级政府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件,县级政府也可以委托事件发生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 恢复重建
按照市级统筹指导、各级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各级政府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生活自救活动。
5.3.1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级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县级政府要及时组织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铁路、民航、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5.3.2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县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市政府可根据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需要省级援助的,由市政府向省级有关部门汇报调查评估情况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
6.1.1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国家队、主力军。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6.1.2 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畜牧)、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林业、新闻宣传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6.1.3 驻平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纳入市级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6.1.4 基层应急队伍是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重点地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6.1.5 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1.6 推进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协调运行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激励环境。
6.1.7 建立健全应急队伍交流合作机制,鼓励、引导、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与各种交流比赛,开展跨区域应急救援。
6.2 财力支持
6.2.1 县级以上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运转日常经费。
6.2.2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县级政府的请求,市级财政按规定予以适当支持。
6.2.3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6.2.4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6.2.5 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 物资装备
6.3.1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等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商务部门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
6.3.2 发展改革、财政、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全市重要物资应急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3.3 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加强疏散避难场所建设,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6.4 科技支撑
6.4.1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6.4.2 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按照国家相应标准,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市、县两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市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7.1.1 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7.1.2 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政府制定,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公布实施,并报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7.1.3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各类突发事件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照相关要求实施,并报上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7.1.4 部门应急预案应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7.1.5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相关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7.1.6 中央驻平企业及省管在平下属企业的总体应急预案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向各类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备案;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应急预案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7.1.7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在应急预案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以模拟演练方式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7.1.8 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7.2 预案演练
7.2.1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生产安全事故类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预案演练的指导工作。
7.2.2 各类突发事件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7.2.3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7.2.4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
7.3 预案评估与修订
7.3.1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3.3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7.4 宣传培训
7.4.1 市委宣传部门以及市应急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7.4.2 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体育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应急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体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7.4.3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并将其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8 责任奖惩
8.1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事项。
8.2 公民按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
8.3 各级承担应急管理、应急救援责任的工作人员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本预案由市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编制,市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对本预案评估,并向市政府提出修订意见。
9.2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9.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