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结合我市实际,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告》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2026年3月27日,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2026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实施方案》(豫环委办〔2026〕7号)要求:“各省辖市发布公告,全域禁止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禁用区内禁止使用未挂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尾气排放不达标、定位失效等机械。”
为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对《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2024〕2号)进行了修订。
二、什么是非道路移动机械?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装配柴油机的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自驱动或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以及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渔业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三、哪些机械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1.《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Ⅱ阶段)》(GB 20891-2007)国I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2.《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Ⅱ阶段)》(GB 20891-2007)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
(二)烟度排放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Ш类限值标准的机械;
四、哪些区域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区域?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高新区辖区内城市建成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主要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
五、禁用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措施有哪些?
(一)禁用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禁用区域内禁止使用未悬挂环保号牌、定位失效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悬挂环保号牌是指机械应悬挂河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监控平台备案的号牌,定位失效是指机械在河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监控平台无定位信息。
(三)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全市范围是指全市所有行政区域。
(四)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域限制。
六、解读机构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杨旺鑫
联系电话:0375-399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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