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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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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丨《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有关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12-19 浏览次数: 浏览

日前,市政府发布了《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有关工作的通告》(〔2024〕3号,以下简称《通告》),在2024年出台的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基础上,对禁放区域、禁放时间、禁销种类及安全管理相关要求进行了细化和完善。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告制定的背景

为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群众意愿,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有关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通告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包括九个部分。

第一部分:关于禁止燃放区域的相关规定;

第二部分:关于禁放区域外允许燃放时间的相关规定;

第三部分: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种类的相关规定;

第四部分: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第五部分:关于有关县(市、区)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方案的相关要求;

第六部分:关于烟花爆竹经营点的相关要求;

第七部分:关于宣传引导群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要求;

第八部分:关于鼓励群众举报的相关内容;

第九部分:关于《通告》施行日期的规定。

四、政策问答

1.关于禁止燃放区域是怎样规定的?

(一)城市主城区:1、平煤大道以南,黄河路以北,稻香路以东,高新大道以西;2、平宝大道以南,湖滨路以北,平鲁路以东,未来路以西;

(二)尼龙新材料化工园区:希望大道以东,化工三路以西,沙河一路以南,盐神大道以北;

(三)高新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东环路以东高新区涉及的所有范围,高新大道以西,建设路以南,沙河以北;

(四)石龙区化工园区:中鸿路以南,宝石快速通道以北,工业路以西,207国道以东;

(五)其他区域:1.高层建筑、设有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60米范围内;2.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3.医院、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4.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5.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6.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新闻单位、交通枢纽、输变电设施和重要军事设施;7.山林、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游园等重点防火场所。

2.关于禁放区域外允许燃放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一)2025年1月22日(腊月二十三)17时至23时;

(二)2025年1月28日(除夕)17时至1月29日(正月初一)1时;

(三)2025年1月29日(正月初一)6时至23时;

(四)2025年2月2日(正月初五)7时至13时;

(五)2025年2月12日(正月十五)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有哪些?

(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四)“孔明灯”等“三无”产品;

(五)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4.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哪些相关要求?

(一)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楼内、楼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物品燃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五)禁止网上销售烟花爆竹,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六)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七)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操作;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关于有关县(市、区)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方案有什么要求?

汝州市、舞钢市、宝丰县、郏县、鲁山县、叶县、石龙区要严格参照市政府通告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

6.关于烟花爆竹经营点有什么要求?

各县(市、区)要严格布设烟花爆竹经营点,经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市民应到合法经营点购买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居民区内禁止布设烟花爆竹经营点。

7.关于宣传引导群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有什么要求?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8.关于鼓励群众举报有什么内容?

鼓励群众通过“110”、“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对全市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举报。

9.关于《通告》施行日期有什么规定?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废止。

五、征求意见及合规性审查情况

《通告》上会前,已征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石龙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共13家单位的意见建议,采纳了其中合理化成分。起草完成后及时向主管市领导汇报,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进行合规审查,根据市领导指示要求和政府办审查意见,又做了进一步调整完善。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解 读 人:臧建勋

政策咨询电话:0375-263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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