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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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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丨《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发布日期:2023-06-05 浏览次数: 浏览

一、出台背景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行了修订,赋予了设区的市拥有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立法权。2015年7月30日省人大正式批准我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市政府同步开始制定政府规章。截至目前,我市已制定出台3部政府规章,它们在化解社会矛盾、规范调整利益关系、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问题发挥着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但由于政府立法工作环节多、专业性强,还存在立项不规范、送审稿质量不高和时间延迟、意见征集不够深入等问题,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亟需制定一部规章以“约束和规范”政府立法活动。

二、制发过程

按照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市司法局成立了起草工作专班,在学习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参考开封、廊坊、南京等城市立法成果,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草案征求意见稿。按照立法程序规定,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部门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意见,同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建议,根据意见建议,对条文内容进行修改。组织市政府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10余个单位召开了协调会、审查会,对草案进行了逐条讨论并达成初步修改意见。邀请来自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的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专家论证会,再次对草案的框架结构、条文内容、法律依据等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照《市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规程》的规定,2022年11月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研究, 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委法规工作机构进行了合法合规审查并提出修改建议,最终形成了《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3年5月12日,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5月23日以市政府令第25号印发实施。

三、制发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四、主要内容

《规定》包括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备案解释及其他规定、附则七章,全文共四十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体例结构要求等内容。明确了制定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按规定及时将有关事项报告市委。

第二章立项。包括项目征集、申报条件以及立法计划拟定、批准、执行、变更等。规定了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向市司法行政部门申报立法项目建议的,应当明确必要性、可行性、制定依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进度安排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报立法项目建议的,可以只提出规章名称和制定的主要理由。

第三章起草。包括起草机制、起草要求、听取意见、送审要求、审查评估、重大利益调整或意见分歧举行听证等。明确规定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起草机构、完成时间,可以吸收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起草或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起草规章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意见,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项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按规定举行听证;起草规章涉及机构编制保障、部门职责分工、财政支持、规划调整、土地利用等方面内容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四章审查。包括明确审查内容、缓办或退回条件、征求部门和公众意见、调研论证、协调争议处理等。审查应当全面审查送审稿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改革精神、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上位法和立法技术规范、是否正确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否符合公平竞争要求等;应当广泛征求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学者和公众意见,对需要深入基层单位征求意见的,应当实地调查研究;涉及相关问题的,应当组织召开论证会、协调会、审查会。

第五章决定与公布。包括决定、签署、印发、公布方式和施行时间。主要明确规章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通过;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后报请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规章应当及时在市政府公报、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司法行政部门网站、本市发行的报纸等媒体上刊登。

第六章备案、解释及其他规定。包括规章的解释、备案、立法后评估、清理、修改、废止等。明确规定规章公布后30日内,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规章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由市政府进行解释;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规章立法后评估和规章清理工作。

第七章附则。规定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订程序,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并明确了本规章的施行时间。

五、主要特点

(一)遵循立法原则,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规定》明确立法要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规章涉及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二)保障公众参与,深入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规定》扩大了申报立法建议项目的范围,尤其是公民个人也可提建议;立法过程中明确了立法听证和咨询论证的要求及健全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的规定,让立法工作真正“接地气”。

(三)细化工作流程,确保立法程序更加科学。《规定》细化了规章制定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及评估、清理等各个环节,将风险评估、立法听证、调查论证、“四合”审查等作为法定程序,为政府立法提供有力的制度遵循,不断提升立法质效。

六、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七、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1、解读机关:市司法局

2、解读人:段田田

3、政策服务咨询电话:0375-701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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