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立法法》修改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适应新时代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的新要求。要保障立法质量,一方面要科学合理地设定法规规章内容,确保条文的精准实用;另一方面要做好立法后评估,对法规规章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分析评价,并提出修改和废止的建议。因此,立法后评估已成为检验法规规章实施效果,改进立法工作的有效方式。2017年12月22日修订的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新增加了第三十八条“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对有关规章或者规章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章的重要参考”。而我市一直没有现行的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为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建立健全与重大改革相配套的规章调整机制,市司法局研究起草了《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目前,我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4部,分别是《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规定》《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列入2023年政府立法计划的1部,是《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如何对现行规章进行评估,并运用评估成果“对症下药”,为规章的“立、改、废”提供依据,已成为立法工作又一个不得不面对关键问题。因此开展立法后评估,建立起立法后评估制度,显得十分重要。
二、制发过程
按照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市司法局起草并推动出台了政府规章《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为了配套实施该部规章,市司法局起草了《办法》。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部门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意见,同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建议,根据意见建议,对条文内容进行修改。组织市政府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10余个单位召开了协调会、审查会,对《办法》进行了逐条讨论并达成初步修改意见。邀请来自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的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专家论证会,再次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2023年3月将《办法》提交市政府颁发规工作机构进行了合法合规审查,2023年5月12日,经过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5月23日以平政〔2023〕18号印发实施。
三、制定依据及相关参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规章立项工作办法等五项立法工作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17〕54号)。
四、主要内容
(一)关于评估主体。《办法》明确规章的实施部门(以下统称评估机关)是立法后评估的责任单位,并规定立法后评估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立法后评估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为了提高评估的客观性和专业性,《办法》规定,可以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社会评估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实施评估。
(二)关于评估范围。规章是否需要评估,关键要看规章的适用情况。因此,《办法》规定了规章在实施后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的几种情形:1.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实施满三年,其他规章实施满五年的;2.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3.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需要废止或者作重大修改的;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社会公众提出较多意见的;5.同位阶的规章之间存在矛盾或者不一致的;6.其他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的情形。
(三)关于评估内容。由于立法背景和经济社会环境不断发展变化,可能导致规章的适用情形随之发生改变。因此,《办法》规定,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围绕政府规章的落实情况,重点评估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执行性、实效性、规范性等方面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应标准。
(四)关于评估程序和方法。评估程序和方式是对规章质量进行评价的重要手段,它能够直接决定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及合理性。因此,《办法》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确立了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估程序和评估方法,确保评估取得良好效果。
(五)关于评估报告。《办法》明确规定,评估结束后,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形成正式的评估报告,并对评估报告的内容和评估结果的运用等,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五、保障措施
《办法》明确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规章的执行部门作为责任单位,负责立法后评估具体工作,其他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各司其责,配合做好评估工作。 同时规定所需评估经费纳入同级财年预算,为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供了必要保障。
六、主要特点
(一)拓宽社会参与立法渠道。《办法》突出立法机构和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既推进科学立法,又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
(二)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办法》注重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对法律法规执行的效果进行检验和评价,及时、准确地发现法律法规在设计上的问题和不足,积极推进政府规章的适时修改。
(三)增强政府立法实效。《办法》明确对规章实施的基本情况、所取得社会反映等进行评估,从而客观地评判其综合效益,实现预期的立法目地。
七、关键词诠释
“规章立法后评估”:通俗讲就是“立法回头看”,或称立法质量评估、立法效果评估,是根据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实施一定时间的政府规章的立法质量、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和综合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八、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1、解读机关:市司法局
2、解读人:段田田
3、政策服务咨询电话:0375-7012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