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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5452065/2023-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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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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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丨《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1-20 浏览次数: 浏览

2023年1月18日,市政府发布《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该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11月7日,市政府印发了《平顶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内五区全年全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宝丰县、郏县、鲁山县、叶县县城建成区及部分乡镇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临近2023年春节,为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市政府制定印发本通告。

二、起草过程

1月11日以来,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市政府先后组织市应急管理局及各有关部门召开烟花爆竹燃放工作研判会,多方听取相关建议,并参考其他省辖市做法,修改完善市应急管理局拟就的相关文件草稿对全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2023年1月18日,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以通告〔2023〕1号印发施行。

三、主要内容

《通告》明确了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区域种类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2023年1月21日(除夕)7点至2023年1月22日(正月初一)凌晨1点、2023年1月22日(正月初一)至2023年1月26日(正月初五)每日7点至23点和2023年2月5日(正月十五)7点至23点3个时间段内允许燃放,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是明确了市内五区内国家机关驻地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等11类以外的区域可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烟花爆竹限放有关事宜。

三是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明确了允许个人燃放不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禁止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即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人员燃放的A级、B级产品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以及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烟花爆竹等。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四是明确了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4项规定

四、保障措施

为确保燃放安全,《通告》要求:一是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二是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确需燃放的,乡镇政府(街道办)要统筹划定安全区域,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等要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

五、实施时间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印发的《平顶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平政〔2019〕25号)同时暂时停止实施。

六、解读机关

1.解读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2.解读人:邢星

3.政策服务咨询电话:0375—266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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