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全方位规范。《办法》制定受到各方关注,现对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逐年增多,生活垃圾分类应当逐渐成为群众自觉和习惯性行为。2019年以来,住建部、省政府陆续出台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关方案和通知,提出了生活垃圾分类的工作目标,并明确了各部门的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全国多省、直辖市及地级市均出台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地方法规,为构建符合平顶山实际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提供了借鉴。我市在前期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中也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为解决生活垃圾混投混运、后端处置能力不够等比较突出的问题,尽快在我市建立“前端减量分投,中端分类收运,末端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治理模式,形成责任明晰、分类合理、可操作强的垃圾分类管理体系,亟需制定出台明确办法,对生活垃圾从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与分类处理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规范。
二、起草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和《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确定的基本原则,2022年1月,结合我市实际,市城市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就此《办法》在本部门网站公示并函询全市25家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相关单位提出的建议均已采纳修改,市司法局对《办法》内容进行了法制审核。2022年2月25日,经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3月2日,以平政办〔2022〕7号文正式印发施行。
三、制定意义
《办法》通过对垃圾分类管理进行制度设计,形成了从源头减量到末端处理全过程的管理规范,实现了示范引导和刚性约束相结合,有利于全面推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更有助于充分调动市民参与垃圾分类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和人居生活环境。
四、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规划和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市场化运作、社会参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构成,共10章57条,适用于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的设施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分类方式。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它垃圾四类进行分类。
(二)明确分类责任主体。明确市城市管理局是市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全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管理制度。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同时,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各类责任区的管理责任人,确保责任主体落实。
(三)明确分类规划和建设管理问题。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市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部门,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和场所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合理布局城市生活垃圾投放点,建设满足当地需要的各类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场所。
(四)明确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要求。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管理规范,并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同时统一垃圾收集容器的图文标识、颜色等,实现规范化管理。
(五)明确分类监督管理要求。城市管理部门要结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引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畅通举报和投诉渠道,公布举报方式,方便公众举报监督。
(六)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在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和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分类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破坏、阻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正常运行,妨碍、阻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正常开展,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将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等违法违规情形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五、重要举措
(一)鼓励建设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循环利用园区。统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促进跨区域共建共享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循环利用园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需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二)明确了垃圾分类管理前末端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第三章“源头减量”,从生产、流通、消费、办公等源头环节对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作了全面规定;《办法》第四章“分类投放”,鼓励通过示范宣传、树立典型、表彰奖励等方式,从垃圾分类前端引导单位和个人正确投放城市生活垃圾。《办法》第五章“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与分类处理”提出末端监督机制,各环节的参与主体,分别对本环节垃圾处理是否符合规定进行监督。
(三)推动创新市场化运作。创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推行非居民用户垃圾计量收费,探索居民用户按量收费。支持建设以企业为主导的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及技术研发基地,研发和应用相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可持续发展。 坚持市场导向,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市场化建设和运行模式,建立全域、全时、全链条分类处理市场体系。
(四)操作性和执行性更强。对四类生活垃圾进行了具体界定,明确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四分法”,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有图文标识、颜色的相应收集容器内。
六、关键词诠释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七、监督保障
(一)第七章“社会参与”,分别对校园教育、媒体舆论等宣传、纳入文明创建评比及组织和职责等内容作了规定,目的在于争取公众对垃圾分类工作的支持,推动形成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第八章“监督管理”,通过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奖励机制等,强化对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实现齐抓共管,确保取得成效。
(三)第九章“法律责任”设两项行政处罚:一是对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投放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是对破坏、阻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正常运行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1.解读机关:市城市管理局
2.解读人:王学超
3.政策服务咨询电话:0375-2633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