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21-00026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文字解读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文字解读丨《平顶山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1-09-17 浏览次数: 浏览

文字解读《平顶山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办法》


一、出台背景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2019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政府投资条例》,2020年8月省政府印发了《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近年来,我市不断推进投资体制改革,积极在制度建设、审批管理、融资模式等方面探索创新,成效明显。但随着政府投资项目数量的增加和投资规模的扩大,具体实践中政府投资计划管理、过程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等还需进一步加强,亟需在制度层面进行规范,为此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平顶山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制定意义

《实施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我市政府投资领域法治化管理水平将进一步提升,是对于政府投资行为成功经验的总结,为实践行为提供了具有操作性的指导,对于确保政府投资聚焦重点、精准发力、持久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七章,49条。

第一章为总则(1-7),共7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政府资金使用方向、政府投资的原则、政府投资方式及主体责任等。

第二章为政府投资决策(8-20),共13条。明确了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决策中的审查要点及项目单位的义务和责任等。

第三章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21-26),共6条。明确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及调整流程、年度计划内容、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要求等。

第四章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27-37),共11条。明确了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从概算、预算、决算三个阶段强化对政府投资资金的控制,严格控制项目超概算行为,并明确了项目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

第五章为监督管理(38-42),共5条。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政府投资信息共享、存档、公开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章为法律责任(43-47),共5条。明确了对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直接责任人以及项目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

第七章为附则(48-49),共2条。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日期,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级的办法或细则。

四、主要特点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范围和职责。《实施办法》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明确市发展改革部门作为市本级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项目单位按照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决策程序。为确保政府投资科学决策,《实施办法》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规定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情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二是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明确了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和报批的文件、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的依据和审查事项,并规定审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履行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程序。三是强化投资概算的约束力,明确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确立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地位。一是明确了计划编制主体。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二是确定了政府投资计划的内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三是规范了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的条件。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资金申请报告已经获得批复;未落实资金或者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年度计划。四是规定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预算的关系。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为确保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实施办法》坚持问题导向,主要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并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二是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三是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项目建成后应当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二)强化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并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三)严格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对项目单位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资金和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或者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未经批准变更建设地点或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等进行建设的,未按规定将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规定了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等措施。同时,对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也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