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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4-30 浏览次数: 浏览

《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管理办法》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场对河砂的需求量大幅增加,受暴利驱使,私挖乱采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危及河道生态安全,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由于在国家层面尚未制定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法规,我省于2012年制定公布的政府规章《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不能完全适应我市在河道采砂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我市正处于规范开采河砂的建立期、完善长效机制的关键期,要想有效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把河道采砂真正整治好、管理好,就必须走法治化的道路。因此,针对当前河道采砂管理手段软弱、执法依据不足等情况,把我市在整治非法采砂过程中探索建立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上升为法律,出台一部符合上级精神、满足发展需要、切合我市实际的《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制定经过

制定《管理办法》是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重要项目之一。市水利局组织起草了《管理办法》送审稿并报送市政府审查。市司法局在接到市政府的批转件后,高度重视,立即向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有关企业征求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平顶山普法网等网站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此外,还组织专家学者、起草单位、有关律所到鲁山县河道采砂现场进行实地调研考察,与部分县(市、区)从事河道管理工作的基层一线工作人员、执法人员进行座谈交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多次召开了修改论证会和专家论证会,对有关内容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积极协商和分析研判。按照《市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规程》的规定,2020年1月市政府党组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研究,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委法规工作机构进行了合法合规审查并提出修改建议,最终形成了《管理办法》,于2020年4月30日通过了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三、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说明

《管理办法》共三十四条,不分章节。

(一)关于管理机制

一是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推行河长制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总责(第五条);二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三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水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相关职责(第六条)。

(二)关于采砂规划、采砂许可

采砂规划是河道采砂管理的依据,是规范河道采砂活动的基础。为了强化规划约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河道采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分别由有管辖权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组织编制,并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时,为了确保科学、民主、依法制定采砂规划,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做出了“河道采砂规划报送审查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充分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的规定。关于河道采砂权的出让,第十四条规定了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年度采砂实施方案,依法依规编制河道采砂权出让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出让权后才可申请从事河道采砂。第十五条规定了河道采砂实行严格的许可审批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许可并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

(三)关于统一经营管理

为了规范河砂开采,整合砂石资源,2019年2月,水利部印发《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积极探索推行统一开采经营等方式。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中也明确了这一模式。因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河湖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具体措施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四)关于强化监督管理

我市在河道采砂治理实践中,探索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做法,《管理办法》把这些好的机制加以固定。一是规范采砂行为,第二十条明确了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定,以确保河道采砂管理有效、开采有序。二是加强现场监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河道采砂现场派驻人员实行旁站式监管,对进入采砂现场的机具、车辆统一登记、统一编号、规范管理,并核签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三是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强化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河道采砂现场要安装智能监控设备、运用无人机实施航拍、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单位对采砂活动进行监理、对许可的采砂运砂机具安装定位系统、实行在线监控等多种监管方式加强现场监管。四是加大生态修复监管力度,第二十条规定在采砂过程中要做到边开采边修复,若未及时进行生态修复,第三十条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五)关于法律责任的设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河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特别是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践中探索的有效经验,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并参考上位法的有关规定,设定了目前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同时,基于立法前瞻性和稳定性考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列举式地规定了七种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今后新的上位法出台或修订,可以直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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