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41X/2022-00001
- 发布日期
- 2022-11-29
- 主题分类
- 双随机公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平顶山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
平双随机办〔2022〕41号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2022年度林木种苗质量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
根据《平顶山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 试行)》(平政办明电〔2021〕75号)和《平顶山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市林业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平顶山市2022年度林木种苗质量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2022年11月8日
平顶山市2022年度林木种苗质量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实施方案
为营造开放包容、重信守诺、务实高效、安全有序的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平顶山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 试行)》(平政办明电〔2021〕75号)文件精神,本着“审慎监管”,减少对市场主体干扰,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原则。按照《平顶山市2021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平双随机办〔2021〕2号)、《平顶山市2021年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平双随机办〔2021〕5号)的文件要求和《平顶山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规定,市林业局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对平顶山市2022年度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一、检查时间:2022年11月8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检查对象:平顶山市2022年度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按照30%的比例抽取,作为检查对象。
三、检查内容:1.生产经营档案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市林业局);2.工商营业执照检查(市市场监管局)
四、实施检查。成立由随机抽取的市林业局执法人员任组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为组员的检查小组。检查小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及配合检查的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其中检查活动或检查事项不宜告知的,不得向检查对象透露情况,不发放部门联合检查告知书。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节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相关情况记录于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在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上签字说明。
五、记录检查结果。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各个事项检查情况,填写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并签字确认。对被检查主体涉嫌违法行为如需移送(转办)的,应当在形成检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移送(转办)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1、未发现问题、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5.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7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事项、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合格、不合格等。
六、检查结果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中涉及本部门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省级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参加联合检查的部门对具体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示结果应分别依法负责;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七、工作要求。市林业局负责此次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组织、协调、指导以及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工作。
联系人:市林业局联系人: 闫 寒 18937308371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 朱义艳 19937556063
附件:
1.《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汇总表》
附件1
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 | ||||||
执法检查人员 | 单位 | 姓名 | 执法证号/身份证号 | |||
市林业局 |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检查对象 |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检查单位 | 检查事项 | 检查结果 | ||||
市林业局 | 生产经营档案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营业执照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
备注 | ||||||
检查对象 (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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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执法检查 人员 (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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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说明:(1)检查结果栏填写相应编号:1.未发现问题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5.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7.未发现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9.合格10.不合格。(2)备注栏可填写检查过程中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等相关情况。(3)检查对象为非市场主体时,相关数据项可根据工作实际作相应调整。 |
单位 | 抽查 户数 | 抽查结果 | 处理结果 | |||||||||||||
未 发 现 问 题 | 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 公示信心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 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 | 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 未发现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 合格 | 不合格 | 责 令 整 改 | 立 案 查 处 | 函 告 许 可 部 门 |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 列 入 异 常 名 录 | ||
市林业局 |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附件2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