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5x/2025-00022
- 发布日期
- 2025-09-30
- 主题分类
- 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全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
为守护全省群众用妆安全,营造安全放心的化妆品消费环境,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现对“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者提醒如下:
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二、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年第150号),2021年1月1日前已经按照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取得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产品,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统一设置过渡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26年1月1日起,生产、进口、销售上述五类化妆品的,将依法查处。
三、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对已购进化妆品进行自查,确保所经营化妆品合法合规。化妆品注册和备案信息可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网址http://www.nmpa.gov.cn)或化妆品监管APP进行查询。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0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