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5x/2025-00001
- 发布日期
- 2025-03-10
- 主题分类
- 执法稽查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经营黄曲霉毒素B1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包容审慎免罚案
(指导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4年2月19日,根据编号“PDSSC20230443”检验报告和编号“FJ2024000004”复检报告结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某百货有限公司平顶山某分公司,经营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香酥花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某百货有限公司平顶山某分公司,通过其总部配送中心购进45千克,由沂水沂河花生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0903”的油炸花生。至案发时共销售43.308千克、自然损耗1.692千克,货值金额1241.76元,盈利440.4元。经抽检、复检,案涉食品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024年10月31日,市场监管总计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经综合研判和全面考量处罚裁量因素,当事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的应当从重处罚情节,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免予行政处罚情节,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示范点
本案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要求,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理念,积极推行服务型执法,规范涉企执法行为,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的重要案例。
1.坚持依法行政。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统筹行政处罚法与相关部门法,坚持宽严相济、法理相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突破安全底线的违法行为严惩重处,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或可以不予处罚的行为“容错纠错”,实现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
2.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引导当事人积极整改,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犯的,结合实际依法处罚,做到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3.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依法引导其退赔消费者损失;监督当事人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食品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对发现不合格食品,加大抽检和日常监管频次;对非法食品开展追踪溯源,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能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加强源头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