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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 2024-12-10
  • 主题分类
  • 执法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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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
整治违法案例公示
发布日期:2024-12-10 浏览次数: 浏览

为深入推进平顶山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市局现公布一批全市电动车专项整治违法案例。

案例一:平顶山市卫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车案

2024年11月18日,卫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平顶山市卫东区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1200元。

2024年5月27日,卫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电动自行车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标准,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卫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例二:平顶山市宝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案

2024年8月19日,宝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平顶山市宝丰县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16640元。

2024年6月27日,宝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宝丰县某电动车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监督抽查,检验结果该批次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宝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例三:平顶山市鲁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电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案

2024年8月27日,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鲁山县某电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17442元。

2024年6月17日,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测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该批次车辆“电气装置(短路保护)”和“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标准,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例四:平顶山市叶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电动车专卖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案

2024年10月9日,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叶县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充电器9台,罚款1020元。

2024年9月15日,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发现叶县某电动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不符合GB42296-2022国家标准,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也没有保存送货人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处罚。

案列五:汝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车服务部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产品案

  2024年7月18日,汝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汝州市某电动车服务部“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车灯”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罚款798元。

2024年5月30日,汝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LED车灯,当场不能提供该商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证书)。执法人员依法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提供上述LED车灯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证书)。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仍不能提供上述LED车灯的强制性认证证书。且上述LED车灯的生产方不属于符合条件的强制性认证获证组织,上述LED车灯也未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汝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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