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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45225x/2024-00008
- 发布日期
-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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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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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市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公示
2024年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食品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以实际行动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部分食品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宝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宝丰县某餐饮店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4年5月15日,宝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宝丰县某餐饮店销售的“卤猪头肉”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4年6月4日,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NaNO2计)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9月9日,宝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1.15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亚硝酸盐是食品添加剂的一种,主要功能是护色剂和防腐剂,但其还是一种强氧化剂。人体摄入亚硝酸盐后,会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从而将氧合血红蛋白变成了高铁血红蛋白,让其失去固有的携氧能力。一般情况下,成年人一次性摄入0.2克-0.5克亚硝酸盐就会引其中毒,3克可致人死亡。2012年、2018年原国家食药监局先后多次发布公告,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严禁餐饮服务单位购买、贮存、使用亚硝酸盐,防止亚硝酸盐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案例二: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郏县某食品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年05月29日,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及卷宗一组,审查查明当事人刘某胜2022年5月份以来,在未按规定索证索票和进行台账管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从上家购买价值12121元的名为“蜂胶养胰胶囊”和“本草堂安胶囊”的保健食品,在其本人经营的“健康之家”食品店对外销售,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其店内查扣未销售的“本草堂安胶囊”1180盒,“蜂胶养胰胶囊”30盒。经检测名为“蜂胶养胰胶囊”、“本草堂安胶囊”的保健食品中均含有二甲双胍、格列苯脲成分。二甲双胍、格列苯脲成分属于“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之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处罚。2024年08月06日,平顶山市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郏县某食品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有毒、有害食品,罚款1.2万元。
本案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是一起对个体工商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不起诉后进行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 郏县市场监管局在行政执法中做到了包容审慎监管,为市场主体营造宽松和谐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了行政处罚向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良法善治方向发展。不以罚代管,积极帮助当事人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严格履行食品安全制度,规避食品安全风险,让当事人明白处罚只是执法手段,教育规范才是最终目的,执行行政处罚也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困难和接受能力,避免造成新的社会问题出现。
案例三:汝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汝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5月20日,汝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抽检结果,对汝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20日生产了“劲爽素牛肉(调味面制品)”30箱,于2024年1月26日全部销售给江苏省姑苏区凤桥路某仓库,2024年5月7日经溧阳市市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测,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提出异议并向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2024年6月11日汝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复检机构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NJ2024MF0011),该检验报告显示所检项目甜蜜素不符合要求,检测结果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汝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2024年8月5日,平顶山市汝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汝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51149.4元。
案例四: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舞钢市某食品坊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条件案
2023年12月26日,舞钢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舞钢市某食品坊正在经营,操作间、储藏间、成品库地面大面积破损,部分地面潮湿,有霉斑,未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但当事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2024年5月23日,舞钢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舞钢市某食品坊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100元。
食品安全是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尤其是食品生产环节是监管重中之重,生产环节出问题会对众多不特定消费群体的身体健康带来安全隐患,舞钢市市场监管局坚持把“四个最严”要求贯穿食品安全全链条,坚决守好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五: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1月12日,叶县市场监管局对平顶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公司经营的“环阳”小米辣1袋、“湘君府”辣椒酱2瓶、“消泡王”复配豆制品消泡剂1袋、“渠源”糖水板栗罐头25瓶。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根据相关规定,我局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处罚。2024年3月25日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顶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当事人于2024年5月24日向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8月23日,经叶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调整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六: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小学食堂未落实晨检制度案
2024年03月18日,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鲁山县某小学未按规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落实晨检制度,晨检记录不完整、三防设施不健全等问题,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2024年03月24日前改正,并给与警告。2024年04月23日,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小学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学校作为特殊群体的集中用餐单位,其食堂从业人员应严格落实晨检制度,健全三防设施,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以确保食品安全。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学校机构食堂对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尤其是强化了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要求从业人员在日常操作中遵守法律法规。同时,此次查处也有效督促学校食堂进一步加强主体责任意识,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了校园食品安全质量,为校园营造了一个安全、卫生、健康的用餐环境。
案例七:平顶山市卫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卫东区某幼儿园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留样案
2023年9月22日,平顶山市卫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食品进行留样,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2024年2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后厨留样柜内无当日早餐食品留样成品,也无留样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平顶山市卫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罚。2024年3月15日,平顶山市卫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平顶山市卫东区某幼儿园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留样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案例八: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幼儿园经营使用霉变生虫食品原材料案
2024年6月26日,新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幼儿园食堂例行食品安全执法检查时,在该食品操作间西侧食品原料主食库北侧货架从上至下第二层发现:两个透明塑料收纳箱外侧红底白字分布标注(1)“小米”下放有“散装食品标签”显示食品名称:小米生产日期:2024.6保质期6个月生产厂家:河南*阳供应商:康**、联系电话:18749*****3,经现场称重为5.97KG。(2)“玉米糁”下放有“散装食品标签”显示食品名称:玉米糁、生产日期:2024.6保质期6个月、生产厂家:河南*阳、供应商:康**、联系电话:18749*****3经现场称重为4.15KG。执法人员现场打开盛装有小米和玉米糁的盒子后清晰可见小米和玉米糁中有身体呈黄色的软体小虫子若干只正在蠕动,现场查看食品原料主食库东侧悬挂的温湿度计分别显示为温度:29度、湿度为59%RH,该库房空调和排放设施处于未开机状态,查看周边存放的食品及其食品原材料均在保质期内,无感官形状异常状况。上述两种食品原材料已经霉变生虫.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的规定作出处罚。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华区某幼儿园食堂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上述霉变生虫的“小米”5.97KG、“玉米糁”4.15KG,并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新华区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重严管、慎处罚,帮助当事人分析出现质量事故原因,以合理的处罚提醒、帮助当事人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并建立对法治的信赖,让当事人明白处罚只是执法手段,教育规范才是最终目的,真正促进当事人履行食品生产主体责任,不再出现类似问题。我们也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露头就打;公开曝光典型案例,以案促治,警示震慑从业人员操作不规范、食品安全制度不落实等行为。
案例九:平顶山市石龙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托管服务机构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4年5月23日,石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石龙区的某托管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经营场所操作间调料区随机抽取海天酱油草菇老抽和海天酱油生抽酱油,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供货者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2024年5月2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机构进行复查,当事人仍不能提供供货者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石龙区市场监管局对该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可以帮助餐饮企业确保所采购的食材和食品符合卫生和安全标准,通过本次行政处罚,进一步提升辖区内食品相关经营单位对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重要性,确保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十:平顶山市市场监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查处的某幼儿园不合格产品案
2023年11月8日,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根据抽检结果,对平顶山高新区某幼儿园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25日,在村中游商小贩处购进13元的大葱,未索要销货票据,也未查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经检测,该大葱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四十二条的规定,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罚。2024年1月15日,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对平顶山高新区某幼儿园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葱(农残超标)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食品安全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将始终保持严厉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为国家食品安全提供坚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