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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5452428/2023-00001
- 发布日期
- 20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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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活动,提升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推动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质量强市的有关工作部署和《平顶山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三年行动(2023-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水建〔2023〕5号)具体要求,结合《河南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水办建〔2023〕2号),研究制定了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视察河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落实质量责任,强化质量监管,完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推动解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有效提升我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各县(市、区)水利局、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将《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纳入党委(支部)学习计划,组织开展学习、研讨,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坚决将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委、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国、质量强省、质量强市的决策部署落实到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工作中。市水利厅党组学习由局机关党委负责纳入党组学习计划,组织开展学习、研讨。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强化质量监督,切实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要积极营造质量为先的文化氛围,深入开展质量争先创优活动,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样板示范,建设品质工程。要深入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行动,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开展工程建设质量普遍性问题专项整治,支持一线班组开展质量改进、质量创新、劳动技能竞赛等群众性质量活动,推动质量社会共治,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水平。
(二)全面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2023年3月1日,修订后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已正式施行。各县(市、区)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也要组织开展学习和教育培训,进一步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管能力。要加强工程建设全链条质量监管,严格执法监督,强化依法治理,对违反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依法进行处罚或者处理。要督促项目法人、参建单位采取多种方式学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全面落实项目法人的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问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的相应责任。
(三)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管效能
进一步健全完善水利工程建设制度和标准体系。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并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入管理办法》《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河南省水利优质工程评选管理办法》《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规定》《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管理办法》《河南省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标准》《河南省水文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研究制订2023年度《平顶山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工作计划》《平顶山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评估细则》《平顶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履职情况巡查评分细则》,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质量评估等工作。各县(市、区)水利局、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推动水利工程建设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工作。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加强对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的监管,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要强化数字赋能,推动数字孪生和信息化技术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深度融合,积极推进BIM、GIS等技术在水利工程设计、施工全过程深度应用,以“一河一库”(沙河综合治理,昭平台水库扩容)为试点,推进数字孪生流域和数字孪生工程建设,提高水利工程建设信息化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
(四)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普遍性问题专项整治
各县(市、区)水利局、各有关单位要聚焦但不限于近年来稽察、巡查、监督检查、监督检测发现的下列普遍性问题,对在建水利工程开展全覆盖排查整治。其中,市水利局负责对在建重大水利工程和市管水利工程开展排查整治,局规划计划和建设科牵头,市水利工程质量监测站(事业单位重塑性改革后质量安全技术支撑职能承接单位,下同)承担。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在建水利工程开展排查整治。6月底前排查整治辖区内在建工程数量的比例不低于40%,9月底前累计排查整治辖区内在建工程数量的比例不低于75%,11月底前全部完成在建工程排查整治。
1.项目法人
(1)未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机构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不相适应。
(2)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配备不符合要求。
(3)总人数或者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满足要求。
(4)不能按要求的条件组建项目法人,存在上述(1)(2)
(3)所列问题,又未通过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符合要求的社会力量协助项目法人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5)质量管理制度不完备。
(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7)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变更手续,设计变更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实施。
(8)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
(9)对参建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合同履约管理。
2.勘察、设计单位
(1)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者派驻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设计代表。
(2)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落实不到位。
(3)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3.施工单位
(1)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或者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
(2)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施工。
(3)单元工程(工序)施工质量未经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擅自进行下一单元工程(工序)施工。
(4)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擅自隐蔽。
(5)伪造工程检验或者验收资料。
(6)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4.监理单位
(1)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或者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
(2)监理人员配备不满足合同约定。
(3)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4)伪造监理记录和平行检验资料。
5.质量检测单位
(1)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和不实质量检测报告。
(2)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6.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商
提供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不满足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7.工程实体质量通病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通病防治导则》有关要求,结合工程实际对地下洞室开挖、地基加固、灌浆、混凝土、土石方填筑、砌体及防护工程、金属结构制作及安装等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通病开展排查整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行动,做好动员部署,加强对质量提升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取得实效。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质量提升行动推进不力、专项整治问题整改成果弄虚作假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对相关单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记入其信用记录。
(三)及时报送成果。市水利局将质量提升行动工作成效纳入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评估评分体系。请各县(市、区)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于2023年6月15日前将年度质量提升工作阶段性成果报告报送市水利局规划计划和建设科,并于2023年12月15日前报送年度质量提升工作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