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卫〔2016〕80号
  • 索引号
  • 005452495/2015-00014
  • 发布日期
  • 2016-08-16
  • 主题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对市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6-08-16 浏览次数: 浏览

 尊敬的李云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新农合病人住院转诊时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暂行规定(修订)》(豫卫农卫【2012】10号)中规定:

  第五条 参合人员因务工或其他原因在外地居住时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应通过电话等方式向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备案后,选择居住地的县级及以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因病情需要转诊至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应由居住地县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并通过电话等方式向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第六条 参合人员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所住医疗机构应开具转诊证明,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 急诊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转诊的,可先住院治疗,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方式向所在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并由医疗机构开具急诊证明。

  第九条 除急诊及精神病外,参合人员未开具转诊证明直接到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降低10%。

  根据以上规定,新农合病人如果是急诊等原因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到所在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并由医疗机构开具证明。其它情况应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应对未出示转诊证明的参合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其首先到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到县级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参合人员仍坚持直接住院的,应要求其在知情同意书(见附件2)相关栏目签字,并协助其补办电子转诊手续或转诊备案手续后收治。并不是说在24小时内到当地的县级医院及农合办办理手续。

  《关于做好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豫卫基层【2014】4号)中明确规定:

  严格控制县外转诊,推动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充分发挥新农合的杠杆和利益导向作用,合理引导病人就诊,严格控制县外转诊率。2014年10月1日起,除急诊、精神病及定额补偿病种外,参合人员未按照规定开具转诊证明直接到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由降低10%调整到降低20%。出台该项规定是省卫生计生委加快建立基层首诊制度,形成转诊按规定报销、下转优惠报销、未转诊不予报销的制度,引导常见病、多发病患者留在基层,慢性期、恢复期向下转移,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诊,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格局。

  根据以上规定,我市严格执行省卫生计生委规定,同时并未出台本县需要住院的的病人原则上一律不准外转的规定,县医院未制订外转处罚条例。

  

  感谢您对我市卫生计生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8月16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平顶山市卫生计生委  4966509

  联系人:张明超

  抄送:市人大选工委(2份),市政府督查室(3份),代表所在县(市、区)人大、政府(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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