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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2〕1213号)
发布日期:2010-07-16 浏览次数: 浏览

关于调整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豫计收费〔2002〕1213号


各省辖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成人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调整成人教育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

 1.函授生

 文史类:专科 每生每年1100元 本科 每生每年1300元

 理工类:专科 每生每年1500元 本科 每生每年1700元

 医学类:专科 每生每年2000元 本科 每生每年2200元

 2.半脱产(含夜大生)

 文史类:专科 每生每年1200元 本科 每生每年1500元

 理工类:专科 每生每年1700元 本科 每生每年1900元

 医学类:专科 每生每年2300元 本科 每生每年2500元

 3.高等师范自学考试培训

 文史类:专科 每生每年1100元 本科 每生每年1300元

 理工类(含体、音、美):专科 每生每年1500元 本科 每生每年1700元

 4.全日制脱产在校生

 2002年新生仍按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成人教育收费标准及其他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价费[1996]177号——文件规定执行。从2003年新生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等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二、住宿费

 按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现行住宿费标准执行,即每生每年400元。

 成人高等教育学费和住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学费和住宿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交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和计划核拨。

 三、社会力量和中外合作办学的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由学校按照办学实际成本测算确定,各学校确定的具体收费标准以正式文件报省计委、教育厅、财政厅备案,按有关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四、本收费标准从2002年秋季新生入学开始执行,各校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在校生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学费和住宿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因参军、疾病或在入学一个月内因特殊原因等要求退学的要作退费处理。

 五、各校应在招生简章中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须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盖章后予以刊登,否则,一律不准印发。各校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应将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并告知被录取学生,接受社会监督。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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