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305/2022-00002
- 发布日期
- 2022-04-08
- 主题分类
- 双随机公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直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
现将《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7日
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和《平顶山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市局及局属单位依法对企业等市场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以下统称随机抽查)是指在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工作方式。
群众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需要对具体、特定对象实施的检查,不适用随机抽查。
第三条 随机抽查工作应坚持依法行政、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市局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
第五条 局各相关业务科室及局直有关单位(以下统称各抽查主体)应积极配合局“双随机、一公开”牵头科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和行政职能调整情况对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 各抽查主体应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各领域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更新管理。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由各抽查主体正式在编人员构成,应当明确检查人员的身份信息:单位、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业务专长等。
第七条 各抽查主体应根据职责分工,分类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行动态更新管理。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包含市场主体名称、主营业务范围、经营场所地址、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对于涉及危货运输经营的市场主体,以及投诉举报较多、被列入诚信黑名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市场主体名录库中予以单独分类,建立特殊经营或异常经营市场主体名录库。
第八条 各抽查主体应根据职责分工,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本年度随机检查计划,由局执法监督科汇总公布。
年度检查计划应当明确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行政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具体内容和时间段。
第九条 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
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市场主体类型、经营规模、地理区域和抽查计划要求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地理区域均衡原则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条 各抽查主体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在保证必要抽查覆盖面的同时,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于特殊经营或异常经营市场主体,应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率,不受次数限制。
第十一条 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结合工作实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从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再进行随机分配。
第十二条 随机选派行政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行政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
开展实地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结束后,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抽查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被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有条件的单位或部门可运用电子化手段,实现抽查全过程记录,实现责任可溯。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当场纠正的,应当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并做好记录。发现存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立案调查处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依法移交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现场抽查检查记录、责令整政通知书、处罚决定书以及检查过程中涉及的其他证据材料等抽查工作资料,应及时整理,由各抽查主体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各抽查主体要严格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通过门户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抽查主体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通过市局门户网站公开上一年度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包括:被检查对象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检查的时间、过程与结果,检查的公示情况,被检查对象的意见建议,检查结果的运用等。
第十八条 各抽查主体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九条 市局将定期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随机抽查专项督查活动,并将各抽查主体执行随机抽查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体系,对在随机抽查工作中泄露抽查信息、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或消极不作为的部门和人员,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市局可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