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公安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市公安工作的有关规定,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全市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订对策。
三、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协调、办理重大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及上级批转的重大案件等工作。
四、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
五、负责户政管理和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依法管理居民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依法开展国籍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出入境、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在平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职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维护高速公路交通、治安秩序。
七、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八、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审批工作。
九、组织开展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机关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十、拟订全市公安机关被装配备标准和经费标准,拟订公安机关装备和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市公安机关重大任务的警务保障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全市公安机关与省内外、境处警察机构的业务交流与合作。
十二、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人事工作。拟订全市公安队伍管理监督工作规定,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查、审计、信访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指导全市公安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全市公安民警队伍的教育、培训、管理、监督工作。
十三、研究掌握全市毒品违法犯罪动态,承办市人民政府禁毒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禁毒宣传及涉毒案件的侦破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房国卫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
政治部、警令部、监督部、警务保障部、犯罪侦查支队、治安管理支队、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技术侦察支队、交通管理支队、监所管理支队、特殊警务支队、经济犯罪侦查支队、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森林警察支队、看护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支队、科技信息化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警务督察支队、法制支队、禁毒支队、知识产权保护支队、警官培训中心、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平顶山市第二看守所、平顶山市治安拘留所、平顶山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新华分局、卫东分局、湛河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高新分局。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春)
3:00-6:00(夏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