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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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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普宣教中心管理办法》 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11 浏览次数:28 浏览

各省辖市科技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科普载体的宣教优势,鼓励引导社会资源参与、支持科普工作,推动我省科普事业蓬勃发展,省科技厅制定了《河南省科普宣教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2025年3月25日



河南省科普宣教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全省科普能力建设,鼓励引导社会资源参与、支持科普工作,充分发挥科普载体的宣教优势,推动我省科普事业蓬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科普宣教中心(以下简称科普宣教中心)的申报、评审、备案、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普宣教中心是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备案的,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场所和较为完善的设施条件,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能够承担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培训、服务等功能并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对全省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的机构或组织。

第四条 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共同对科普宣教中心进行管理。其中,省科技厅职责为:

(一)科普宣教中心的申报受理、评审建设和绩效评估;

(二)支持和指导科普宣教中心开展科普工作,提升科普服务能力。

各省辖市科技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职责为:

(一)科普宣教中心的初审和推荐;

(二)协助省科技厅对科普宣教中心的日常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分类与申报条件

第五条 科普宣教中心分为场馆类、场地设施类和信息传媒类三类。

(一)场馆类科普宣教中心,是指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包括科技馆、博物馆、文化馆、健康馆、气象馆、自然馆、地震馆、水族馆、陈列馆、天文馆、标本馆等。

(二)场地设施类科普宣教中心,是指依托各类机构的特色资源建立的科普活动场地、设施,主要包括:

1.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所,包括国家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矿山公园、工业遗产、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科技园区、旅游景点等;

2.将科技资源向公众开放的场地、设施,包括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及其他组织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科研中心、孵化器、特色产业园区、企业展览馆、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新产品新技术示范基地、教学科研实习基地、大型工程技术设施等;

3.以提高青少年科学素质为目标,开展科技教育活动的场所,包括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

(三)信息传媒类科普宣教中心,是指以网络、电子媒介、印刷媒体等为载体,具有全省覆盖能力和丰富的科普资源及普及手段,面向公众开展科普作品创作、报道科技新闻、宣传科技成果、解读科技政策等科普工作的机构,包括各类传播媒体、出版机构等。

第六条 申报科普宣教中心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河南省区域内,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能经常性独立开展科普活动;

(二)所从事业务有明确的科普内容,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科普展示水平、科技传播能力、科普创作能力;

(三)具有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和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建立完善的科普工作档案;

(四)具有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设施、经费,并配备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及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

(五)具有开展重大科普活动和科技传播的能力。

第七条 各类科普宣教中心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馆类科普宣教中心

1.科普场馆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并配备与场馆面积、展品数量、参观人次相适应的科普讲解和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

2.有可供观众演示、体验、互动的丰富展品和设备,同时要根据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及场馆自身条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展品;

3.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含法定节假日),对青少年实行免费开放或者优惠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年接待观众不少于10000人次。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

(二)场地设施类科普宣教中心

1.有专设科普展区,展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2.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含法定节假日),对青少年实行免费开放或者优惠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30天(含法定节假日),以上机构应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

3.配备相应的科普讲解和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名。

(三)信息传媒类科普宣教中心

1.具有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2.拥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和专职业务人员;

3.有固定的栏目、版面或新媒体平台从事科普宣传,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4.能够持续产出科普类出版物、音视频、展品等科普成果。

 

第三章  申报与备案

第八条  科普宣教中心建设采取自上而下布局和自下而上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工作实际和科普工作需要,在符合条件的单位、场馆、设施、场所或媒体布局建设科普宣教中心。同时,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组织开展科普宣教中心申报评审工作。

第九条 科普宣教中心的申报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科普宣教中心实行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推荐、省科技厅受理的工作机制,申报单位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按规定进行申报。

(二)受理。省属单位经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其他单位由所在地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预算单位、转制科研单位以及代管单位通过省科技厅申报。

(三)评审。省科技厅遴选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审,评审结果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

(四)备案。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由省科技厅正式发文并履行相关备案手续。

 

第四章  运行要求

第十条 科普宣教中心应达到以下运行要求: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自觉开展科普活动;

(二)科普宣教中心应接受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不断提高科普工作业务水平;

(三)科普宣教中心依托单位负责科普宣教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供经费、人力资源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保障;

(四)省科普宣教中心应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开放的,应提前向社会公告;

(五)科普宣教中心应适时对科普场所、科普展品展项、创新实验器材等科普设施进行更新提升,满足相应科普活动开展的需要;

(六)科普宣教中心应主动策划开展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的科普活动,每年开展科普活动10次以上,着力打造自主科普活动品牌,逐步扩大科普宣教中心的影响力;

(七)科普宣教中心应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县)重大科普活动,积极配合省科技厅开展科普工作,主动参与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月、科普讲解大赛、科学实验展演、科普巡讲、科普研学等各类科普活动,在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月等大型活动期间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

(八)科普宣教中心应结合自身科普特色优势,创作或开发科普课程课件、科普研学课程、科普宣传资料、科普影视作品、科普文艺作品等多样化的科普内容产品;

(九)科普宣教中心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拓展传播渠道,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开展科普宣传,向省科技厅提供优质科普资源,协同开展线上和线下科普教育活动,形成科普宣传矩阵,扩大社会影响;

(十)科普宣教中心应加强科普工作队伍建设,提升运行管理人员、科普讲解人员等科普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壮大科普志愿者队伍;

(十一)科普宣教中心应建立健全财务、人事、档案、科普业务流程管理等制度;

(十二)科普宣教中心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及中心依托单位名称变更、场地搬迁等影响正常开放的重大事项,应提前向市(县)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科普宣教中心备案期限为三年。

第十二条 科普宣教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已经备案的科普宣教中心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报送当年科普工作情况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并提供各类活动的文字、照片、录像和统计数据等资料,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备案期满的科普宣教中心开展绩效评估。绩效评估优秀和良好的,继续备案为科普宣教中心,省科技厅统筹科技资金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绩效评估合格的,继续备案为科普宣教中心;绩效评估不合格的予以撤销,建设单位三年内(含三年)不得再申报科普宣教中心。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创造有利条件,加大投入,在支持科普宣教中心开展科普活动、提升科普能力和科技资源科普化等工作的同时,支持科普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培养的力度,为讲解员、科普专职人员职称评审晋升创造条件,为科普宣教中心开展科普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第十五条 科普宣教中心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法纪,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且不得再次申报。

(一)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科普活动中有伪科学、反科学及封建迷信内容的;

(四)以科普为名扰乱社会秩序、骗取财物或进行邪教活动的;

(五)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设施改为他用,侵占或破坏科普设施,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捐赠款物的;

(六)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七)不能履行科普宣教中心义务、不按时报送当年科普工作情况报告和下年度计划、不参加评估的;

(八)不接受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及科普任务的;

(九)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六条 各省辖市科技局,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本领域科普宣教中心工作指导,重视和关心科普宣教中心的建设与发展,为其开展科普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豫科〔2023〕10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原有的河南省科普基地建设单位通过省科技厅绩效评估后,自动转为河南省科普宣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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