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
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23年月平均工资
来源:平顶山晚报 发布日期:2024-06-27 浏览次数: 浏览

(记者 燕亚男)6月26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根据市统计局统计的平均工资数据及河南省政府最新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我市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

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23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为76408元,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缴存基数调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调整后,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月平均工资的3倍;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最低限额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3﹞43号)规定执行。其中,平顶山市一类地区(市区、舞钢市)2100元,二类地区(宝丰县、郏县)2000元,三类地区(叶县、鲁山县)1800元。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2023年月平均工资或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即6367元×80%=5094元)确定。

在缴存比例上,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均不得高于12%,缴存单位可按5%至12%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较上一年度降低的单位,应当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合计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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