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科学)9月14日,从市人社局传来消息,我市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要求,2023年12月底前增加的待遇将全部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据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科长张书圣介绍,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对象为我市2022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伤残一级150元、伤残二级140元、伤残三级130元、伤残四级120元、伤残五级110元、伤残六级10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5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70元)。
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575元的50%、40%、30%核定,即3287.5元、2630元、1972.5元。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25元/天/人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