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科学)6月28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人社厅《关于保障高温作业劳动者有关权益的通知》,自今年6月1日起,我市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工作日10元调整为每人每工作日15元。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据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科长苗晨光介绍,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证券代替。
苗晨光表示,市人社局将会同工会及行业监管部门督促落实,尤其关注露天作业的物流、电力、建筑、交通等重点行业以及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环卫工等重点群体。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省辖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合理安排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