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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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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建议征集办理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20-12-30 浏览次数: 浏览

平顶山市人民建议征集办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建议征集、办理和奖惩工作,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建言献策的积极性,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建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委、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提出人民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建议人。

第三条 人民建议征集、办理和奖惩工作,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人民建议的承办实行“谁主管谁 负责”和“属地管理”。

第四条 平顶山市辖区内人民建议的征集、办理和奖惩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平顶山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集办)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人民建议的征集、办理和奖惩工作。

第二章 人民建议征集内容

第六条 人民建议征集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经济发展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二)社会事业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三)改进政府工作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四)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六)其它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 人民建议征集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日常征集。市征集办应当向社会公布人民建议征集的通信地址、传真、电子信箱等,日常受理征集建议和意见。

(二)议题征集。市征集办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 和阶段性重点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建议征集 题目、内容等相关事项,收集建议和意见。

(三)专项征集。在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问题的重大决 策出台前以及出台后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针对群众反映的突 出问题,专项征集人民建议。

第三章 人民建议办理

第八条 人民建议办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初审。市征集办对收到的人民建议,应当按照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程序,进行初审,提出拟办意见。对专 题建议,可按照集中办理的程序办理。对有重要价值的人民 建议,应当及时摘要呈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批示,并按照市领导批示意见交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

(二)转送、交办。市征集办对需要转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的人民建议,应在收到建议后或市领导批示 15 日内 转送、交办。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人民 建议之日起 60 日内答复建议人,同时将办理结果报市征集 办。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承办的人民建议,因情况复杂在确定 时限内不能办结的,应书面向市征集办提出延期申请,说明 延期理由,并将建议办理的进展情况反馈给建议人,经市征 集办同意后可以延长30日。

(三)答复。人民建议答复工作,由人民建议承办单位 负责。一般应当采取一文一复的书面方式答复;对时间紧急 或无法采取书面方式进行答复时,也可以采取口头、电话、 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内容相同或相近、群众普遍关注的人 民建议,可采取召开座谈会、利用新闻媒体等具有广泛告知 性的方式进行答复。每起人民建议的答复都要存档备案。

第九条 对涉及重大事项、具有重要价值的人民建议, 根据建议内容,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学者、建 议人、社会有关方面代表等进行会议论证。对涉及多个部门 的人民建议,由市征集办组织论证。对论证可行的人民建议, 报市领导批示后,交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

第十条 市征集办对转送、交办的人民建议,应当督促 人民建议承办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定期检查人民建议办 理情况,促进建议尽快落实。

第十一条 对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人民建议的,由市征集办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提出建议,由有权处理部门对直接负责的部门或单位领导和 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人民建议奖励

第十二条 人民建议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 人民建议奖励评选范围为本年度登记在册、 上级转送、交办以及以前年度提出并在本年度产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民建议。

第十四条 市政府设立人民建议奖,对获奖建议人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具体奖励金额以考核奖励办法为准,两人以上共同提出的按件奖励,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特等奖:所提建议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 要价值或产生重要作用的,每名获奖者奖励一定数额的奖 金;

(二)一等奖:所提建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 益的,每名获奖者奖励一定数额的奖金;

(三)二等奖:所提建议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 益的,每名获奖者奖励一定数额的奖金;

(四)三等奖:所提建议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 益的,每名获奖者奖励一定数额的奖金;

(五)优秀奖:所提建议对推进大事实事落实、改进工 作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每名获奖者奖励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十五条 人民建议奖励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核拨,市征集办负责发放。

第十六条 设立市人民建议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人民建议奖评档次的审定工作,每年组织评审表彰一次。

第十七条 市征集办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在征求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市辖县(市、区)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获奖建议名单,填写《人民建议奖励申报表》,提交市人民建议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将评定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并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对组织收集、汇总、上报人民建议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市政府将授予人民建议优秀单位荣誉称号,并对其直接负责的相关人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人民建议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以下人民建议注意事项不纳入人民建议征集范围:

(一)求决、申诉、举报类的事项;

(二)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三)不属于本市管辖的事项。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平顶山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以前关于人民建议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平顶山市信访局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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