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规划局局长耿勇军就贯彻《城乡规划法》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08-01-03 浏览次数: 浏览
  《城乡规划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部关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法律,《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将对城乡规划工作产生什么影响?如何贯彻执行?日前,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局局长、党组书记耿勇军对此作了解答。

    问:为什么要出台《城乡规划法

》?

    答: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法》从1990年4月1日开始施行,至今已经有17个年头,它形成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已经与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为克服现行《城市规划法》中存在的不足,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新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确保城乡建设统筹和谐发展,修改现行城市规划的法律制度,颁布施行《城乡规划法》就成为历史的必然。

    问:对比《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有哪些变化?

    答:概括起来主要有10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更加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强化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证社会公平。

    二是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城乡规划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

    三是建立了新的城乡规划体系,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了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了规划编制的责任。

    四是进一步严格了城乡规划的修改程序,对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五是进一步完善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建立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程序、内容和范围。

    六是对行政权力进行了更加全面的监督制约,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

    七是对城乡编制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规划师职业的管理,都有明确规定。

    八是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关镇总体规划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镇总体规划由人大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城关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定期评估须向人大报告。

    九是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规定了对政府和行政人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明确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围和数额,授予了政府对违法建设工程的强制拆除权。

    十是法律授权,推动了城乡规划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问:《城乡规划法》的核心内容有哪些?

    答:《城乡规划法》的核心内容包括六个方面:

    保障规划制定科学合理;城乡规划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城乡规划需接受监督检查;避免随意更改规划;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完善相关法律责任。

    问:贯彻《城乡规划法》,下一步要重点开展哪些工作?

    答:全市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城乡规划法》,深刻理解法律内涵,在工作中勇于探索,确保《城乡规划法》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根据《城乡规划法》和我省即将实施的《河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我市的实际情况,抓紧制订《平顶山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完善各项规划管理程序,切实指导全市城乡规划工作。

    要抓紧完善城乡规划体系,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满足城市发展的各类专项规划,科学指导城市建设。

    要端正城乡规划建设的指导思想,城市规划的重点要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化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乡和村庄规划要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注意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从满足乡村广大村民和居民需要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实现农村和小城镇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要积极开展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加强规划管理队伍建设,完善城乡规划公示制度,增加公众参与方式,拓宽参与途径,扩大参与范围。

    要建立完善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机制,落实规划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加强对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要加强《城乡规划法》的宣传力度,将其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工作,不断强化公众的规划意识、法律意识,为《城乡规划法》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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