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平顶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5-25 浏览次数: 浏览

您对《平顶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顶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5月25日至6月25日。

意见反馈方式:1.书面意见直接寄送至:平顶山市长安大道建设大厦1017室。

                        2.电子邮箱:pdsscgjfgk@163.com

联系电话:2223089。

联系人:梁东杰


平顶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和公路设置交通指示标志、路名牌、路引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空间、设施、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以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设施,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大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或任一边边长大于4 米(含4米)的广告与招牌设施。

第四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工作的领导。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统筹协调工作。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发布信息内容及广告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

规划、公安、住建、水利、民政、环保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广告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标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鼓励户外广告创新,提升城市广告艺术化水平。

第七条 公益广告活动在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开展,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公益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现社会主流价值,传播中华文化,弘扬中国精神。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第八条  市、县(市)、石龙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住建、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户外广告专项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县(市)、区级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容貌标准,划定户外广告宜设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及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的空间配比等。

主次干道沿街新建建筑或者立面改建,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在规划设计中预留户外广告位。

户外招牌设置标准统一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最新版)中有关规定。

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行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下列一般规定:

(一)户外广告设施应满足城市规划的要求;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

(三)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要求;

(四)不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合法使用;

(五)节能和生态环保要求,避免光污染;

(六)道路交通、建(构)筑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七)符合城市市容的要求。

第十一条  以光电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中户外广告和招牌表面溢散光、亮度均匀度、平均亮度的限值规定。

(二)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中对广告与标识照明的要求;

(三)《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有关限制规定;

第十二条  以下区域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禁设区:

(一)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墙等交通安全设施设置;

(二)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周边10米内,以及公交站牌、路名牌、出租车场招牌、消防栓等设施周边5米内;

(三)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河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周边10米内设置,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米内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

(四)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

(五)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消防通道和消防场地;

(六)利用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七)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坡屋面或造型独特的屋面;

(八)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绿地、游园、河道、湖泊、湿地等;

(九)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建筑控制地带;

(十)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沿线,主要景区内,严禁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禁设区的规定依从本条(一)、(二)、(三)、(六)。

第十三条 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审查和巡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时应严格执行《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中以下规定:

(一) 城市公共绿地周边宜设置小型广告设施;

(二) 对外交通道路、场站周边广告设施设置不宜过多,宜设置大、中型广告设施;

(三) 建(构)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当在建筑物屋顶设置中小型广告设施时,应严格执行《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广告设施最大高度的规定,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广告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四) 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且不应超过屋顶,广告设置不应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

(五)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广告设施,宽度大于3米的人行道宜设置小型广告,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周围不应超出墙面外轮廓线,且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小于0.5米,人行道上设置的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的纵向间距沿主要商业街不应小于25米,沿其他街道不应小于50米;

(六)灯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应大于2.4米、宽度不应大于1米, 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米,牌面垂直投影超出路沿石外缘的,牌面底部距离车行道地面高度不应小于4.5米。

第十四条 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审查和巡检户外招牌设施设置时应严格执行《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中以下规定:

(一)附属式户外招牌设施不应破坏建筑面特征。同一栋建筑立面上相邻招牌的类型、尺寸、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整体协调;

(二)户外招牌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

(三)附属式户外招牌设施数量不应超出办公、经营者场所底层出入口数量。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宽度不应超过自身沿街门面宽度;结合底层建筑出入口雨篷设置的招牌,应采用字符式或轻质结构,整体高度与底层层高比例不宜超过1:3,下缘不应低于雨篷下沿线,外表面不应超出雨篷四周边线;

(四)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1.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后,单侧行人挺行宽度不应小于4米,场地宽度小于5米的不应设置;

2.竖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最大宽度不应大于1.5米,高度根据招牌设施所在场地最小宽度(5/10/20)米分别限制在(3/5/10)米以内。

第十五条 “城市家具” (包括阅报栏、公交站亭、报刊亭、站牌、路名牌等)设置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亭、棚、栏等公共设施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邮简、废物箱、配电箱等公用设施上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三)公交候车亭广告牌面总面积不应超过候车亭立面总面积的 60%,并应确保公共交通信息清晰、醒目。

(四)应符合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需张贴户外广告的,应当在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设置的公共信息栏内张贴。

未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行政许可,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包括交通工具表面)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

因公益性等重大活动,需要临时设置宣传品、标语的,应当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公共场所及设施广告设置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电子竞价等方式出让。具体范围和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发改等部门拟订,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发布实施。

 

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第十八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包括道路设施、城市家具、交通工具载体表面等)上悬挂、张贴宣传品,须向市、县(市)、石龙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户外广告设置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告知的视为材料齐全的,依法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须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第十九条  设置行政许可事项以外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须向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区(不含石龙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设置户外广告与招牌申请资料初步审查后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线上审核备案。

县(市)、石龙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市城市行政主管管理部门批量报送设置户外广告与招牌设施的备案和许可资料。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与招牌设施(设置)人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备案,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3、设置的位置图及全景彩色效果图(或实景图);

4、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5 、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非公路标志设置人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 河南省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申请书; 

2、 部门的审批文件协议;

3、 营业执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5、 非公路标志的设计图纸

第二十一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十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3、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形式和范围的书面说明;

4、 活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批准文件。

申请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举办人应当于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限届满后二日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二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五年,其他户外广告(含招牌)设置有效期不超过三年,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

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审批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期满后被原审批机关告知仍未申请延期的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设施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


第四章  监管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户外广告与招牌设施信息管理,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许可信息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巡检监管信息系统》标准。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在建设、维护、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遇有可能发生暴雨(雪)、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时,设置人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新或者拆除:

(一)设施破损、倾斜的;

(二)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的;

(三)光电显示类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断亮、残损的;

(四)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城市容貌的。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安全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督促设置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一) 居民小区内部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

    (二)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经营实体等单位庭院内部由本单位负责;

    (三) 机场、汽车客运站、公交车首末站、港口内部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 商贸市场内部,由市场管理服务部门负责;

    (五) 旅游区、公园绿地, 公共水域由养护主体单位负责;

    (六)铁路沿线(不含与城市道路立交桥)、火车站内部由铁路部门负责;

    (七) 一般成年人直立于城市道路目所能及的(一)(二)    (三) (四)的外观和(五)沿城市道路的外围、城市道路及设施、广场、城市家具、交通工具、构筑物和空间,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违法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或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为举报投诉人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平顶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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